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陽邦一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王俊智律師
許繼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政之
選任辯護人 王俊翔律師
蔡承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良徑
選任辯護人 馬涵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至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雅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筠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成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4 號,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