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訴,2039,20170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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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0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INDAYANI(印尼籍)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陳又寧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任君逸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INDAYANI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5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INDAYANI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裁定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106年5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係外籍人士,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之重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拒絕執行之可能,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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