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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嘉閎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嘉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 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湯嘉閎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7 月19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7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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