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國雄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楊晴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上午 9時30分庭續行審理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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