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秀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017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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