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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秉儒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哲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幫助殺人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秉儒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秉儒因幫助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5年4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5年7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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