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上重訴,11,2016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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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義城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李安傑律師
洪崇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義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義城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並判處無期徒刑,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訊問後執行羈押,至民國105 年6 月29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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