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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羅亮喻
原 告 林李寶員住宜蘭縣宜蘭市○○路00號
被 告 汪坤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15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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