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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永順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105年6月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5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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