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侵上重訴,2,2016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金運
指定辯護人 王福民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強制性交未遂而殺被害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4月1日執行羈押,至105年 6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5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