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原上訴,23,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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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文豪
指定辯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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