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與葉國平均係東山有限公
- 二、案經葉國平之母鄭月卿、配偶洪惠鈴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4人固均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被害人葉國平為毆
- (一)上揭事實,被告4人除均否認有殺人犯意外,對於被告高
- (二)被害人葉國平之死亡原因:
- (三)葉國平係被迫於案發當日22時25分02秒許至22時33分1
- (四)被告4人均已預見被害人葉國平可能因飲酒過量致酒精中
- (五)綜上,被告4人原固僅具有傷害之犯意連絡,惟被害人葉
- (六)被告其餘抗辯亦不足採信:
- (七)至被告趙思凱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范振之,欲證明被告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 (二)被告顏志峰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
- 三、撤銷改判部分:
- (一)原審以被告趙思凱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 (二)扣案之鐵棍1支,係毆打葉國平所用之物;扣案之高粱酒
- 四、上訴駁回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嘉聰
指定辯護人 洪志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治平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志峰
指定辯護人 洪旻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思凱
選任辯護人 馬潤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原重訴字第4 號,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573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趙思凱部分撤銷。
趙思凱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之鐵棍壹支及高粱酒瓶壹支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與葉國平均係東山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下稱東山公司)員工,高嘉聰與葉國平均居住在東山公司提供之上址宿舍,詎高嘉聰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2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7時許」,應予更正),在東山公司宿舍內,因見葉國平與潘成峯談論某離職員工之離職原因,因而心生不滿向葉國平咆哮,李治平聽聞後即由東山公司客廳進入宿舍,旋命葉國平隨同其至客廳,命其坐在折疊椅上,高嘉聰、李治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同日20時40分12秒至21時06分57秒止,以如附表「行為人及行為舉止」欄所載之方式分別持鐵棍、拖鞋等毆打葉國平,李治平並以行動通訊軟體LINE聯繫顏志峰,要顏志峰、趙思凱一同至東山公司教訓葉國平。
顏志峰、趙思凱於同日21時07分22秒許抵達東山公司客廳後,即與高嘉聰、李治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自該時起至同日22時21分59秒止,以如附表「行為人及行為舉止」欄所載之方式持鐵棍、鐵椅背條、鐵折椅、小圓凳、掃把、腳踹毆打葉國平,致其肋骨、枕部、手臂、背部、下肢均受有多處傷勢,期間更命葉國平二度下跪,並命其脫去上衣及長褲。
詎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得預見於短時間內飲用多量高濃度酒類,復施以毆打,足以發生死亡結果之情況下,猶容任該結果之發生,將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提升為縱令致死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共同不確定殺人故意之犯意聯絡,先由高嘉聰拿米酒、高粱酒予葉國平飲用,葉國平因害怕繼續遭到毆打,只得於該日22時25分02秒許飲用半瓶米酒、旋於同日22時25分47秒飲用酒精濃度58度之高粱酒約100毫升、於同日22時31分09秒飲用相同濃度之高粱酒300毫升,再於同日22時32分44秒飲用相同濃度之高粱酒300毫升,於同日22時33分14秒許飲用完畢,期間由李治平在葉國平身旁或正前方監視葉國平有無將酒喝下,並向葉國平恫稱:「酒流出來就打你」等語,顏志峰、趙思凱則在旁觀看葉國平喝酒。
同日22時33分38秒許,高嘉聰復向趙思凱借錢外出買酒繼續給葉國平喝,期間葉國平則因嘔吐再遭李治平以鐵椅背條毆打,高嘉聰買高梁酒返回東山公司客廳後,再拿高粱酒給葉國平喝,葉國平因未拿取而再遭高嘉聰、李治平毆打。
於同日22時47分14秒許葉國平已癱坐在折疊椅上,高嘉聰再拿高粱酒給葉國平,葉國平仍無反應,高嘉聰遂將高粱酒瓶、米酒瓶擺放在葉國平兩腳中間,欲塑造葉國平係自行飲酒過量之假象,並稱:如果葉國平死的話,就說他是喝酒死掉就好等語,復於同日22時57分35秒許,將未熄滅之香菸置放在葉國平腳趾間,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亦將未熄滅之香菸交給高嘉聰,由高嘉聰置放在葉國平腳趾間,以測試葉國平有無反應,於同日23時00分20秒許趙思凱復撿起地上鐵棍交給顏志峰,由顏志峰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胸部1下,葉國平已毫無反應,顏志峰伸手摸葉國平頸部、左手脈搏確認葉國平尚有脈搏後,於同日23時12分09秒許至23時14分15秒許止,顏志峰繼續以附表「行為人及行為舉止」欄所載之方式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葉國平仍無反應。
趙思凱於同日23時14分31秒許將顏志峰手上鐵棍拿走,交給高嘉聰,同日23時17分53秒許顏志峰從地下撿起米酒瓶,左手握住米酒瓶的瓶口,趙思凱拉著顏志峰右手,顏志峰欲往前朝葉國平走去,趙思凱擋在顏志峰前面,並將顏志峰手上米酒瓶拿走,放在桌子旁的地上,趙思凱將顏志峰帶至監視器上方的門口,顏志峰轉頭,看著葉國平數秒,趙思凱以左手拍顏志峰的左手臂,並將顏志峰往前推。
期間22時43分34秒許、45分58秒許潘成峯曾制止李治平毆打葉國平,並要報警及叫救護車,惟為高嘉聰及李治平制止,並恐嚇潘成峯不准報警、不准叫救護車,並不讓其出門。
迨於同日23時19分07秒許,顏志峰與趙思凱見狀竟不思對葉國平施以救護即先行離開東山公司,高嘉聰、李治平見葉國平於同日23時26分06秒許自折疊椅上滑落地上,仍置之不理,未對於葉國平施以救護先後於同日23時28分58秒、23時32分15分許離開現場,任由已無生理反應之葉國平獨留在東山公司客廳,致葉國平因遭約束強迫飲用多量酒精性飲料致酒精中毒,全身遭毆擊,並引起嘔吐、食物吸入氣管支氣管、窒息,最後因中毒性休克及呼吸衰竭、窒息死亡。
迄104年7月15日上午6時5分許,東山公司負責人徐智謀發現葉國平倒臥在東山公司客廳,已無生命跡象,現場並有大量血跡,立即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葉國平之母鄭月卿、配偶洪惠鈴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
其中第2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4 人及辯護人等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4 人固均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被害人葉國平為毆打之傷害犯行,惟均矢口否認有殺人之故意,(一)被告高嘉聰辯稱:伊毆打葉國平只是要教訓他,伊承認酒是伊拿給他喝的,但伊不知道喝那麼多酒會死亡,伊沒有聽到潘成峯說要將葉國平送醫的事情,伊沒有將他送醫是因為顏志峰說葉國平睡著了;
剛開始伊沒有想要殺死他,只是後面發生的事情,伊承認伊錯了云云。
其辯護人辯以:被告高嘉聰係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葉國平,未預見葉國平會酒精中毒身亡,且其未以強暴、脅迫方式逼迫葉國平喝酒,被告等人均在意葉國平之生命狀態,死亡結果之發生非被告高嘉聰之本意,且案發地點裝有監視錄影設備,衡情不會在該地為殺人犯行;
被告雖然有拿鐵棍,但僅係打被害人之背部,去買酒時,也要求現場人員不要再打被害人,且其傷勢為表淺傷,並無致命外傷,足徵被告出手的意恩僅係要教訓,並非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又被害人未曾陷入嘔吐或昏迷,難以認定被告於毆打被害人時即有致其死亡的預見可能性云云。
(二)被告李治平辯稱:伊承認有傷害葉國平,當下只是要給他教訓而已,沒有要置他於死,不是伊讓葉國平喝酒的,是高嘉聰先說葉國平那麼愛喝,就給他喝,伊當時只是跟著高嘉聰的話說,如果你酒流出來的話,伊就要打你;
當下伊只是想要傷害他的意思,沒有想要他死的心態或動作,伊承認傷害他,但不承認有殺他的意思云云。
其辯護人辯以:被告李治平係基於傷害犯意毆打葉國平,並未預見葉國平之死亡結果,且有阻止高嘉聰不要讓葉國平喝酒,非容任死亡結果發生,高嘉聰讓葉國平喝酒之行為不在其他3人之意思聯絡範圍內,不應負殺人既遂之責;
被告並非專攻擊被害人頭部,故無殺人犯意,亦無預見可能性,且被害人係酒精中毒休克,被告對於此因果歷程難以預見,又被告曾以口頭阻止高嘉聰,故主觀上並無殺人犯意云云。
(三)被告顏志峰辯稱:伊承認有打葉國平,但沒有殺他之意,灌酒不是伊、趙思凱、李治平的意思,我們都有出言制止;
伊只有傷害他,沒有要殺他的意思云云。
其辯護人辯以:被告顏志峰係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至現場,其到場前不知高嘉聰要命葉國平喝酒,此行為係高嘉聰臨時起意,未與被告顏志峰討論或徵得同意,且被告顏志峰並未強迫葉國平喝酒,亦有制止高嘉聰灌酒之行為,灌酒行為已逾越犯意聯絡之範圍,其對死亡結果無預見,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被害人之死因係因為飲酒過多產生酒精中毒而休克,並非毆打,故對於死亡的結果被告並無認知也沒有容忍發生的意欲,被告對於該行為所惹起的加重結果主觀上是沒有預見的云云。
(四)被告趙思凱辯稱:伊承認有傷害他,但沒有殺他之意,一開始是收到通知說要到公司喝一杯,幫忙教訓葉國平,叫他以後講話不要這麼直接,伊下手很輕,事前不知道高嘉聰會拿酒給葉國平喝,且高嘉聰很兇,伊不敢阻止他,只敢口頭勸他,伊以為葉國平只是酒醉睡著,不知道會出人命,從頭到尾伊都不希望讓葉國平喝酒,伊拿錢給高嘉聰買酒,是以為他要買給李治平喝;
伊承認傷害,但沒有要殺他的意思,且伊還有阻止顏志峰繼續打葉國平云云。
其辯護人辯以:被告趙思凱主觀上無殺人動機,未預見葉國平死亡之結果,客觀上無毆打葉國平成傷之客觀行為,反而有阻止同案被告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及阻止同案被告持香煙灼傷葉國平之行為,且高嘉聰使葉國平飲酒之行為,已逸脫原傷害犯意聯絡之範圍,被告趙思凱並未脅迫葉國平飲酒,更有口頭阻止,然因高嘉聰習於發令逞威,被告趙思凱始未敢積極阻止,然葉國平之死亡結果與被告趙思凱之共同傷害行為無因果關係,自無共同殺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剛開始除了拉衣領及其他幾個不適當的行為外,趙思凱都在看手機、出去買東西,顏志峰拿著鐵棍過去時,趙思凱還過去把顏志峰推開,把酒瓶拿開,讓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實非趙思凱之本意云云。
惟查:
(一)上揭事實,被告4 人除均否認有殺人犯意外,對於被告高嘉聰、李治平於104 年7 月14日晚上,因不滿葉國平在東山公司房間內批評離職員工,被告李治平遂要求葉國平至東山公司客廳內,葉國平於同日20時33分50秒許至東山公司客廳後,先由被告高嘉聰、李治平毆打葉國平,被告李治平並以行動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被告顏志峰,要被告顏志峰與趙思凱前來東山公司,一同教訓葉國平,被告顏志峰、趙思凱於同日21時07分22秒許到場後,被告4 人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以附表「行為人及行為舉止」欄所載之方式傷害葉國平,葉國平於同日21時40分18秒許、22時08分57秒許二度下跪,被告高嘉聰於同日22時19分46秒許命葉國平脫去上衣及長褲,嗣被告高嘉聰先後拿米酒、高粱酒予葉國平飲用,葉國平於同日22時25分02秒許飲用半罐米酒、於22時25分47秒、22時31分09秒、22時32分44秒分別飲用酒精濃度58度之高粱酒約100 毫升、300 毫升、300 毫升,葉國平於同日22時47分14秒許開始癱坐在東山公司客廳折疊椅上,被告顏志峰曾多次觸摸葉國平脈搏,嗣被告顏志峰與被告趙思凱於23時19分07秒許先行離開東山公司,葉國平於同日23時26分06秒許自折疊椅上滑落至地上後,被告高嘉聰、李治平亦先後離開東山公司客廳,獨留葉國平一人倒臥在東山公司客廳地上(案發經過如附表所示),直至翌日早上,東山公司負責人徐智謀始發現葉國平倒臥在東山公司客廳,已無生命跡象等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徐智謀、潘成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相字卷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反面、第63頁、第79至80頁),且經原審當庭勘驗東山公司客廳監視錄影畫面確認屬實,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㈡第57頁至第120 頁反面),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報告書、顏志峰手機內之LINE通訊內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現場勘察報告在卷可佐(見相字卷第120 至125 頁,偵卷一第42至50頁、第155 至159 頁、第160 至171 頁,偵卷二第48至99頁),復有鐵棍、高粱酒瓶各1支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二)被害人葉國平之死亡原因:1.葉國平經法醫進行解剖,外傷病理證據為:「1.口鼻有多量食物存留並有嘔吐物於臉頰區。
2.食道、氣管內有存有食物。
3.肺門、支氣管內有食物存留。
4.胸部在肋骨區(肋骨2-5 肋間區)及肋骨有9 乘5 公分挫傷痕。
5.枕部左、右分別有26乘0.3 公分撕裂傷、18乘8 公分血腫塊。
6.雙上臂,左、右上臂各有30乘10-15 公分、8 乘6 公分瘀紅色皮下出血狀。
7.左前臂有8 乘6 公分瘀紅色皮下出血狀。
8.左手背側有8 乘7 、8 乘6 、20乘8.5 公分多處擦挫傷。
9.右手背側有35乘15-20 公分擦挫傷。
10. 左、右下肢分別有18乘7 、7 乘6 公分挫傷性皮下出血。
11. 雙腳趾間有局部香菸屁股存留。
12. 雙手有擦挫傷痕。
13.上、下唇浮腫狀。
14. 背部有多處棍狀鈍擊痕。
15. 肛內區有遺糞。
16. 冠狀動脈硬化及狹窄達40%。
17. 右肋膜囊沾黏。
18. 脂肪肝,中度至嚴重。
19. 左、右肋膜囊積血水,各為100 毫升。
20. 全身酒味。
21. 胃出血250 毫升(鮮血)」;
毒物化學檢驗為:「1.送驗血液檢出酒精676mg/dL(即0.676 %)。
2.送驗尿液檢出酒精550mg/dL。
3.送驗血液、尿液均未檢出鴨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
;
死亡經過研判為:「死亡機轉為中毒性休克、呼吸衰竭,死亡原因為生前長期酗酒,因遭約束強迫飲用多量酒精性飲料致酒精中毒,並於過程臉頰、肢體多處挫傷,並引起嘔吐、食物吸入氣管支氣管、窒息,最後因中毒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為『他為』。」
、「研判死亡原因:甲、中毒性休克、呼吸衰竭。
乙、酒精中毒、嘔吐、食物哽呼吸道、窒息。
丙、脅迫下飲用過量酒精飲料、全身遭毆擊。」
等情,有解剖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參(見相字卷第157 至183 頁,偵卷二第104 至113 頁、第119 頁)。
2.經原審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有關葉國平之死亡導因為何,經該所函覆表示:葉國平於臉頰、肢體多處挫傷僅為表淺傷,並無致命外傷,血中酒精濃度達676mg/dL,以一般人血中酒精中毒死亡濃度為400mg/dL,676mg/dL已超過一般中毒死亡濃度,故其死亡前有酒精中毒引起之嘔吐,引起食物再吸入氣管、支氣管內,最後導致窒息、中毒性休克(酒精中毒)、呼吸衰竭(嘔吐食物吸入氣管),兩者主導因於飲酒過多、酒精中毒之結果;
主要死因為酒精中毒,如為自己飲用則為自為中毒之結果,如為遭脅迫喝入過多酒精性飲料,則有可能為他為故意之結果等語,有該所104 年11月23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32 頁)。
3.綜核上開解剖報告、鑑定報告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文內容,足證葉國平之死亡原因係因飲酒過多,導致中毒性休克(酒精中毒,血液中酒精含量達676mg/dL)、嘔吐食物吸入氣管、呼吸衰竭死亡,堪可認定。
而被告4人均坦承因不滿葉國平批評離職員工,而欲教訓葉國平,是其等初始均係出於傷害故意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然本件所應探究者,係被害人葉國平是否係遭被告等人逼迫於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致酒精中毒,且於酒精中毒後因被告等人置之不理,導致嘔吐物吸入氣管、呼吸衰竭死亡之事實,以及被告4人是否均可預見葉國平在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有上開可能性而足以發生葉國平死亡結果,猶將原先共同傷害之犯意提升為縱令致死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之犯意聯絡。
(三)葉國平係被迫於案發當日22時25分02秒許至22時33分14秒許(即8 分13秒內)飲完半瓶米酒及酒精濃度58度之高粱酒約700 毫升:1.依原審當庭勘驗東山公司客廳監視錄影畫面顯示,案發當日20時40分12秒至21時06分57秒止,先由被告高嘉聰、李治平毆打被害人葉國平,被告顏志峰、趙思凱於21時07分22秒許到場後,自該時起至22時21分59秒止,被告4人分別以附表「行為人及行為舉止」欄所載之方式對被害人葉國平為傷害行為。
嗣被告高嘉聰於22時24分54秒許拿米酒給葉國平喝,葉國平第一次於22時25分02秒許開始飲用半瓶米酒,被告李治平自22時25分11秒起即起身走至葉國平右側看著葉國平喝酒,直至22時25分42秒許葉國平飲用完畢;
葉國平飲用完米酒後,被告高嘉聰又從桌上拿起一罐高粱酒,打開後拿給葉國平,葉國平第二次於22時25分47秒開始飲用高粱酒,被告李治平仍站在葉國平旁邊,直至22時26分00秒許葉國平飲用完畢,葉國平喝完此罐高粱酒後,被告高嘉聰離開東山公司客廳,被告李治平在被告高嘉聰外出期間,分別於22時26分53秒許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腿部1下、22時27分16秒許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臂1下、22時27分26秒至22時27分29秒止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背部共3下(葉國平因而彎腰)、22時27分53秒許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背部1下(葉國平因而雙手抱頭)、22時28分06秒許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背部共2下、22時28分23秒許手持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胸口1下;
被告高嘉聰於22時28分55秒許,手拿一罐高粱酒進入客廳,並將酒瓶內之高粱酒倒入葉國平剛喝完之空的小高粱酒瓶內,葉國平第三次於22時31分09秒開始飲用此罐高粱酒,被告高嘉聰、李治平於22時31分13秒許均起身,於22時31分19秒許被告李治平走到葉國平右側,右手拿鐵椅背條,左手指著葉國平,被告高嘉聰站在葉國平正前方看著葉國平喝酒,葉國平於22時31分34秒許飲用完畢;
被告高嘉聰又再將大酒瓶內的高粱酒倒入葉國平喝完的小酒瓶內,被告李治平則手持鐵椅背條站在葉國平右側,葉國平第四次於22時32分44秒許開始飲用高粱酒,被告李治平於22時33分00秒許起身,手持鐵椅背條,雙手交叉在胸前,再次走到葉國平旁邊看著葉國平喝酒,又於22時33分03秒許站到葉國平正前方,看葉國平喝酒,且於22時33分05秒許左手指著葉國平胸口,葉國平於22時33分14秒許飲用完畢,被告李治平於22時33分17秒許,在葉國平將酒瓶放在地上之際,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背部1下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㈡第57頁至第98頁反面)。
2.被害人葉國平於22時33分14秒許飲用完高粱酒後,被告高嘉聰即向被告趙思凱拿錢,於22時33分54秒許再次離開東山公司客廳,直至22時36分13秒許返回客廳,手中並持有高粱酒1瓶。
在被告高嘉聰外出買酒之際,葉國平口中曾噴出液體,被告李治平隨即起身,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身體數下,於被告高嘉聰買酒返回客廳後,被告李治平仍持續以鐵椅背條一再攻擊葉國平,被告高嘉聰於22時43分29秒許拿高粱酒瓶給葉國平,因葉國平未拿取,被告李治平即手持一杯液體往葉國平臉上潑灑。
被告高嘉聰再於22時43分57秒許拿高粱酒瓶給葉國平,葉國平仍然未拿,且身體開始逐漸往右側傾斜,被告李治平竟於22時45分58秒許手持鐵椅背條朝葉國平臉部揮擊1下、被告高嘉聰於22時46分00秒許拿鐵棍毆打葉國平背部2下,再於22時46分34秒許分持鐵椅背條、鐵棍各往葉國平背部毆打1下。
嗣葉國平於22時47分14秒許開始癱坐在東山公司客廳折疊椅上後,被告李治平仍持鐵椅背條打葉國平臉部、右大腿、踹葉國平右小腿,被告高嘉聰則持鐵棍敲打葉國平腳部,被告趙思凱亦於23時00分20秒許撿起地上的鐵棍交給被告顏志峰,被告顏志峰即持該鐵棍毆打葉國平胸部、頭部數下,更從口袋中拿出折疊刀指向葉國平,且一度撿起米酒瓶,手握酒瓶瓶口朝葉國平走去,因被告趙思凱擋在前面始作罷等情,亦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㈡第99頁至第117頁反面)。
3.依上開勘驗結果可證,葉國平於22時25分02秒許開始飲用米酒、高粱酒前,已自20時40分12秒許至22時21分59秒止,長達1 小時又40分鐘之時間,一再遭到毆打,嗣於22時25分02秒許至22時33分14秒許止,在8 分13秒內飲用1 次米酒、3 次高粱酒。
葉國平飲酒時,被告4 人均在場見聞,被告李治平更有手持鐵椅背條站在葉國平身旁或正前方看其喝酒之舉動,且在葉國平第1 次喝完高粱酒至第2 次喝高粱酒前,被告李治平更有數次猛力毆打葉國平之舉動;
葉國平飲用完半瓶米酒及700 毫升高粱酒後,已無法再喝,被告李治平竟在葉國平出現嘔吐行為時,再次毆打葉國平,且因葉國平未再拿取被告高嘉聰手中之高粱酒,又再遭毆打,於其癱坐在折疊椅上後,亦仍繼續遭毆打等情,至為明確。
4.被告高嘉聰於警詢中自承:葉國平懼怕再次遭受凌虐,就把半瓶米酒喝下,伊又倒了半瓶「58%玉山高粱」,叫葉國平喝下,喝完葉國平告訴伊說:「我很不舒服,我很痛」,伊不理他,一樣再叫葉國平把半瓶的「58%玉山高粱酒」喝下後,伊又再倒了半瓶的「58%玉山高粱」喝令葉國平將其喝下,一共喝米酒1 次、玉山高梁3 次,葉國平就快酒醉神智不清等語(見偵卷一第14頁);
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天伊有拿米酒、高粱酒給葉國平喝,之後李治平跟葉國平說他如果酒流出來要打他;
伊於22時28分55秒返回客廳時,手上拿著一瓶高粱酒,這高粱酒是伊去萊爾富買的,伊在22時33分38秒向趙思凱拿錢,是要去萊爾富買酒,所以伊前後去萊爾富買過兩次酒;
原審卷㈡第96頁反面編號108-2 照片,李治平走到葉國平右側,左手指葉國平,當時李治平說如果葉國平把酒流出來的話就要打他;
同上卷第98頁反面編號110-3 照片顯示李治平再次以左手指向葉國平胸口,隨後依編號111 照片顯示,葉國平喝完把酒瓶放在地上時,李治平拿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當時好像葉國平有把酒流下來到胸口,所以李治平用手比給他看,並打葉國平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7頁至第28頁反面);
被告李治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高嘉聰要求葉國平喝米酒跟高粱酒時,應該是算葉國平會怕,算是半強迫,他也是怕再被我們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3頁);
被告顏志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高嘉聰案發當天拿酒給葉國平喝的時候,沒有言詞或動作恐嚇葉國平說你不喝會怎樣,但是高嘉聰的神情讓人家看的話,就是不喝也不行,不喝的話,就是討打一頓,所以葉國平不喝也不行,高嘉聰就是盯著葉國平;
李治平有對葉國平說「酒流下來就打你」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5頁正反面);
被告趙思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拿鐵棍輕敲葉國平教訓他,其他三人打太兇伊不敢阻止,伊有聽到李治平對葉國平說「再讓酒從嘴角流出來我就打你」這些話,這些話是在葉國平喝酒喝到要吐的時候說的,李治平應該是在要求葉國平喝酒不准流出來,李治平說這些話的時候,伊跟顏志峰在場沒有反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9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依被告4 人上開證詞,足證葉國平係因害怕遭毆打始不得不將酒喝下,且如其讓酒從口中流出,亦會遭到毆打等情,足堪認定。
5.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均自承在案發之前,曾共同毆打葉國平(見原審卷三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第80頁反面),案發當日被告李治平要求葉國平至客廳時,葉國平亦不敢不從,再觀諸前揭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葉國平於21時40分18秒許、22時08分57秒許二度下跪,於22時19分46秒許被迫脫去上衣及長褲,且在22時25分02秒許開始飲酒前,已遭被告4 人以近乎凌虐之方式毆打1 小時又40分鐘,衡酌被告高嘉聰身高170 公分、體重55公斤,被告李治平身高168 公分、體重105 公斤,被告顏志峰身高168 公分、體重80公斤;
被告趙思凱身高178 公分,體重92公斤,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57 頁正反面),而葉國平為身高166 公分之中年男子,衡諸常情,一般人隻身遭4 名身材壯碩之成年男子長時間毆打,在勢單力薄又寡不敵眾之情形下,豈敢不從施暴者之要求,顯見葉國平係因害怕遭毆打,始不得不在短短8 分13秒內,飲用完半瓶米酒及酒精濃度58度之700 毫升高粱酒,再自被告李治平曾對葉國平稱「酒流下來就打你」等語、葉國平將酒流下及出現嘔吐行為即遭毆打、未拿取被告高嘉聰欲再令其喝下之高粱酒瓶,亦再遭毆打等情觀之,足證葉國平如不喝酒,即會遭到毆打。
依葉國平當時所處之客觀環境及其恐懼遭到毆打之心理壓力,其先後飲用被告高嘉聰交付之米酒、高粱酒,顯非出於自由意願,而係被迫為之,甚為明確。
被告高嘉聰辯稱係因葉國平喜歡喝酒,故拿酒給葉國平喝,葉國平都沒有說什麼,未逼迫葉國平喝酒云云;
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均辯稱其等未逼迫葉國平飲酒云云,均屬無稽。
(四)被告4人均已預見被害人葉國平可能因飲酒過量致酒精中毒,且於酒精中毒後未施以救護,可能導致嘔吐物吸入氣管、呼吸衰竭死亡之可能,猶命葉國平在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精,且對於已無生理反應之葉國平置之不理,逕行離去,均將原傷害之犯意提升為不確定之殺人故意,且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1.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上殺人罪與傷害人致死罪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及在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為斷。
就有無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情形而言,應審酌加害人之行為動機、手段、行為人對其行為客觀上足以造成死亡之結果,其主觀上確信之程度如何,是否預見其發生而不違反其本意,及其他情況證據等綜合判斷,本不以加害人下手之情形及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為認定有無不確定殺人故意之主要標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718 號判例意旨、89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行為人犯罪時內心之主觀犯意,非他人輕易即得察覺,故加害人之行為,究屬基於殺人之犯意或僅係傷害之故意,應詳查審認案內所有事證,深入觀察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被害人受傷之情形、部位、加害人下手之方法、輕重、犯後態度等因素予以綜合評析。
2.被告高嘉聰已預見葉國平在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且於酒精中毒後未施以救護,足以發生嘔吐物吸入氣管、呼吸衰竭死亡之結果,猶命被害人葉國平在8分13秒內喝完半瓶米酒、酒精濃度58度共700毫升高粱酒,且阻止他人對被害人葉國平施以救護,主觀上有如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①被告高嘉聰於偵查中自承:伊認為葉國平無法承受這麼多酒精等語(見偵卷二第43頁);
於原審訊問時自承:伊不敢一次喝600 毫升高粱酒,伊當時怕葉國平死掉神經沒知覺,才會把煙弄在他的腳縫上,燙他讓他清醒,也是為了玩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頁);
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當天伊有叫顏志峰去摸葉國平的脈搏,伊有問他葉國平還活著嗎,因為伊也會怕他死,伊用煙去用他的腳,一是怕他死掉沒有神經,二是要捉弄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8 頁正反面);
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用自己的煙、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所抽的煙燙葉國平的腳趾,一半是好玩,一半是看他的神經怎麼樣,葉國平有抽搐一下,伊用香煙去燙葉國平的腳趾,也可以說是要確定葉國平是否還活著或是死亡,顏志峰有去摸葉國平的脈搏,後來伊有問顏志峰說葉國平怎麼樣了,顏志峰說葉國平睡著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5頁正反面);
再於本院羈押訊問中自承:伊承認當下拿酒給他喝時,係被我們教訓,被害人他會怕,也預見到他喝這麼多酒可能會死,就算他死了伊也不在意,弄幾個酒瓶在那邊等語(見本院卷第237頁),是被告高嘉聰亦自承其不敢一次喝如此大量之高粱酒,且其在案發當天,於葉國平酒後癱坐在折疊椅上時,曾以未熄滅之香菸燙葉國平腳趾,確認其是否還有神經反應、是否還存活,復叫被告顏志峰觸摸葉國平之脈搏,並積極詢問葉國平之脈搏情形,如被告高嘉聰確信死亡結果不致發生,焉有為上開舉動之必要,自其上開舉止觀之及其於本院所陳,益徵其已預見葉國平於短時間內飲用上開米酒及高粱酒後,足以產生酒精中毒死亡結果。
②再者,證人潘成峯於警詢中證稱:晚上約9 時多伊出來洗澡,伊看到高嘉聰等4 人輪流拿鐵棍及椅子敲打死者頭部及身體,伊有向他們制止,但他們不聽,當時死者尚有意識全身是血,伊向高嘉聰表明不要再打,他不停且還拿高梁酒灌(警詢筆錄誤載為罐)死者,伊問他這是什麼意思,他說:「如果他死的話,就說他是喝酒死掉就好了」,之後伊看情況無法制止,伊就回房休息等語(見相字卷第8 頁),於偵查中證稱:伊後來有問高嘉聰為何要對葉國平強灌酒又毆打他,高嘉聰說如果葉國平發生什麼事情,就當成是他喝酒造成的等語(見相字卷第81頁);
核與被告李治平於原審訊問時供稱:伊當時有跟高嘉聰說「不要這樣給他灌,不然會死掉」,高嘉聰回答伊說「如果明天葉國平有怎麼樣的話,酒瓶就放在他的旁邊,不要收,讓人家認為他是喝酒出事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8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確定高嘉聰有講過「如果葉國平死亡,就說他是喝酒死亡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5頁);
被告顏志峰於偵查中證稱:潘成峯出來制止時,是高嘉聰對潘成峯說如果葉國平死亡的話,就說是喝酒而死等語(見相字卷第98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潘成峯確實有跟高嘉聰說要叫救護車,當時高嘉聰就說葉國平若是出事情,就跟人家說葉國平就是愛喝酒,在地上擺一些酒瓶,說葉國平是喝酒喝死的;
高嘉聰確實有擺空酒瓶的動作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4頁反面、第85頁反面);
被告趙思凱於偵查中證稱:(問:潘成峯從房間出來制止高嘉聰強灌葉國平喝酒時,你有無聽到高嘉聰對潘成峯說如果葉國平死亡,就說他是喝酒死亡的)有,伊有聽到等語(見相字卷第92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聽到高嘉聰跟潘成峯說這不關你的事,你不要阻止;
高嘉聰有說「如果葉國平死的話就說他是喝酒死掉就好」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2頁)大致相符。
被告高嘉聰固辯稱其未言「如果葉國平死的話,就說他是喝酒死掉的」云云,然經原審勘驗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被告高嘉聰於22時49分28秒許將高梁酒瓶放在葉國平兩腳中間,當時葉國平已無任何反應,又於22時50分26秒許將米酒瓶放在葉國平兩腳中間,被告高嘉聰為上述擺放酒瓶之行為時,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均在場,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08 頁反面編號127-1 照片、第109 頁正面編號128-1 照片),被告高嘉聰刻意將米酒瓶、高粱酒瓶擺放在當時已無反應之葉國平兩腳中間此舉,顯係要塑造葉國平是自行飲酒過量致身亡之假象,足徵證人潘成峯、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證稱被告高嘉聰有言「如果葉國平死的話,就說他是喝酒死掉」之證述較為可採。
是依被告高嘉聰於案發當日所述之上開話語,更證其已預見葉國平可能因飲酒過量酒精中毒死亡,而被告高嘉聰命葉國平於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且於葉國平酒醉癱軟無反應後,在其身旁擺放酒瓶,欲讓他人誤以為係葉國平自行喝酒導致死亡,其顯已將原傷害之犯意提升至即使葉國平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
被告高嘉聰之辯護人辯以其未能預見葉國平會因酒精中毒身亡云云,顯無足採。
至被告李治平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高嘉聰是在排酒瓶的時候講「反正酒瓶放在葉國平那邊,如果發生什麼事,就說是葉國平自己喝酒造成的」,這時只有我們兩人在場云云(見原審卷三第42頁正反面),惟被告高嘉聰擺放酒瓶在葉國平兩腳中間時,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均在場見聞,業如前述,且被告顏志峰、趙思凱均證稱有聽聞被告高嘉聰講上開話語,是被告李治平證稱被告高嘉聰講上述話語時,僅有其與被告高嘉聰2人在場云云,顯係記憶錯誤所致。
③被告高嘉聰於被害人葉國平酒精中毒無生理反應後,猶阻止他人對其施以救護,導致被害人呼吸衰竭死亡之結果:被告高嘉聰於原審訊問時自承:潘成峯有說要報警及叫救護車,當時潘成峯坐在李治平旁邊,李治平跟伊都有跟潘成峯說先不要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頁),核與證人潘成峯於警詢中證稱:伊向高嘉聰表示要叫救護車,但他們恐嚇伊不准報警、不准叫救護車,並且不讓伊出門,於是伊只好回房休息等語(見相字卷第8 頁),被告李治平於偵查中證稱:伊當時有聽到潘成峯向高嘉聰說要叫救護車,但高嘉聰卻說不要叫等語(見相字卷第104 頁),被告顏志峰於偵查中證稱:潘成峯出來對高嘉聰說要叫救護車的當時,高嘉聰還在毆打葉國平等語(見相字卷第97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潘成峯確實有跟高嘉聰說要叫救護車,當時高嘉聰就說葉國平若是出事情,就跟人家說葉國平就是愛喝酒,在地上擺一些酒瓶,說葉國平是喝酒喝死的,印象中高嘉聰有叫潘成峯不要去報警或叫救護車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4頁反面至第85頁),被告趙思凱於偵查中證稱:潘成峯是出來制止高嘉聰和李治平,潘成峯有問是否要叫救護車,好像是高嘉聰跟潘成峯說不用叫救護車,也不要報警等語(見相字卷第92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潘成峯當天有說要報警或叫救護車,是在他阻止高嘉聰、李治平打葉國平的時候說的,高嘉聰說這沒有你的事,叫他不要插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2頁反面)大致相符。
再觀諸原審勘驗之監視器畫面顯示,證人潘成峯於22時43分34秒許、22時45分58秒許,二度阻止被告李治平毆打葉國平,於22時47分02秒許離開東山公司客廳(見原審卷二第104 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第106 頁反面),顯見證人潘成峯確曾在場阻止,然因無力改變當時情況而離去;
又被告高嘉聰自承其與證人潘成峯為同事,並無糾紛及金錢糾葛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6頁),且證人潘成峯證稱其僅至東山公司任職2 天等語(見相字卷第78頁),是證人潘成峯應無刻意構陷被告高嘉聰之動機,且其證述亦與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上開證述相符一致,具有相當之可信性。
是被告高嘉聰命葉國平喝酒時,已可預見葉國平在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足以發生酒精中毒,未予處置,有死亡結果,竟仍阻止證人潘成峯報警、叫救護車,足認葉國平縱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被告高嘉聰之本意,其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自明。
被告高嘉聰於原審審理中改稱:潘成峯沒有阻止伊或其他人打葉國平或讓他喝酒,潘成峯也沒有表示要報警或叫救護車云云(見原審卷三第30頁),及被告李治平於原審審理中改稱:潘成峯應該沒有向高嘉聰說要叫救護車,高嘉聰應該也沒有說不要叫云云(見原審卷三第43頁),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亦均預見被害人葉國平在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致酒精中毒,且於酒精中毒後未施以救護,可能導致呼吸衰竭、死亡結果:①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於原審審理中均證稱有聽聞被告高嘉聰言「如果葉國平死的話,就說他是喝酒死掉」等語,業如前述,顯見其等均能預見被害人葉國平可能因飲酒過量而產生死亡之結果。
證人潘成峯於偵查中證稱:伊看葉國平被毆打、灌酒,當下有感覺葉國平會因此死亡,因此伊有去制止過1次等語(見相字卷第83頁),是當時短暫在場見聞數分鐘之證人潘成峯均能預見葉國平會因此死亡,則全程在場見聞葉國平喝酒之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豈有可能未預見葉國平之死亡結果。
②被告李治平於偵查中自承:葉國平喝完酒之後,伊有跟高嘉聰說你不要這麼做,否則會出人命,但高嘉聰接著就把伊喝剩下的半瓶高粱酒逼葉國平喝完等語(見相字卷第103 頁),於原審訊問時供稱:伊當時有跟高嘉聰說「不要這樣給他灌,不然會死掉」,高嘉聰回答伊說「如果明天葉國平有怎麼樣的話,酒瓶就放在他的旁邊,不要收,讓人家認為他是喝酒出事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8頁),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天趙思凱先看到電視下面有米酒,他拿起來倒在葉國平的頭上,高嘉聰之後拿起來發現裡面還有,就拿給葉國平,叫他喝下去,伊忘記伊是這一次還是下一次高嘉聰拿高粱酒給葉國平喝的時候,伊有說「不要拿酒給葉國平喝,這樣子一定會出問題,要拿就拿水給他喝」,那時顏志峰就說「對呀,不要拿酒給他喝」,趙思凱也有在旁邊說「對呀,喝酒會出問題」,當時是伊先講,顏志峰跟趙思凱在旁邊附和伊,我們只是口頭上講而已,沒有實際的動作去勸阻高嘉聰,(問:依你的人生經驗,葉國平在案發當天先後經過高嘉聰、你、顏志峰、趙思凱用塑膠椅、鐵棍、鐵椅、徒手、用腳踢毆打之後已經受傷了,再由高嘉聰命令葉國平喝了不到半瓶的米酒、你所喝剩下來斟滿一小瓶裝的高粱酒、一整瓶大瓶的高粱酒之後,葉國平的生命會不會有危險)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1頁正反面、第45頁)。
③被告顏志峰於原審訊問時供稱:伊認為葉國平是因為喝高粱酒才死亡,因為一個人不可能一次喝完沒有稀釋過的高濃度的高粱酒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0頁反面),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高嘉聰拿著酒瓶對著葉國平,一直叫他喝的時候,李治平、伊、趙思凱有口頭上阻止,當時李治平先說不要讓他喝,讓他喝水就好,不要讓他喝酒,會出事情,伊跟趙思凱就說不要讓他喝,會出事情,高嘉聰沒有反應,不理我們,我們三人阻止高嘉聰,不是在第一次喝米酒的時候,是在後面的時候;
潘成峯有用手去拉李治平的手,潘成峯有阻止李治平跟高嘉聰,伊有聽到高嘉聰說假如葉國平有出什麼事的話,就當作是他喝醉酒出問題,伊不知道他是在跟潘成峯說還是在跟我們說,後來潘成峯講不過他,他就回房間,要走的時候還有說不要再打,(問:高嘉聰所謂葉國平發生什麼事的話,是指葉國平死掉的話?)對,伊聽到高嘉聰這樣說,伊沒有講話,當時李治平、趙思凱也沒有說什麼,伊在23時1 分16秒時,開始去摸葉國平的頸部跟左手,當時是在測量葉國平的脈搏,伊想說他是不是出了什麼事,量的結果還有脈搏,伊摸完就說他可能酒醉睡著了,(問:依照你的人生經驗,一個人在被前後毆打兩個多小時,而且被強迫喝了米酒一次,高粱酒三次,在這種情況之下,那個人的生命會不會產生危險?)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2頁反面、第83頁反面、第84頁、第87頁反面)。
④被告趙思凱於偵查中供稱:後來打很兇又強灌葉國平酒,伊認為這有可能會導致葉國平死亡等語(見偵卷二第134頁),於原審訊問時供稱:後來高嘉聰一直強灌葉國平酒的時候,伊才想到可能會把葉國平弄死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高嘉聰拿酒給葉國平喝,李治平、顏志峰還有伊都有口頭跟高嘉聰說不要這樣灌他,我們有講好幾次,高嘉聰沒有回答;
因為每個人的酒量都不一樣,所以伊跟李治平、顏志峰要阻止高嘉聰不要這樣讓葉國平喝酒,伊怕葉國平喝太多會死亡,但伊沒有以行動阻止高嘉聰,因為高嘉聰平常脾氣比較不好,伊怕阻止他會被他打,所以口頭上阻止他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9頁反面至第90頁反面)。
⑤依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上開證述,其等如確信死亡結果不致發生,何需口頭制止被告高嘉聰,其等3 人曾口頭制止被告高嘉聰拿酒命葉國平喝之行為,益徵其等3人均已預見葉國平於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酒類可能發生死亡結果。
再者,經原審勘驗監視畫面畫面顯示,被告顏志峰自當日23時1 分16秒起至23時2 分4 秒許,一再觸摸葉國平頸部、後背、胸口、左手脈搏(見本院卷二第111 頁反面至第113 頁正面),如被告4 人確信葉國平於8 分13秒內飲完半瓶米酒、700 毫升高粱酒仍不致生死亡結果,則被告顏志峰何需一再確認葉國平有無脈搏,自被告顏志峰一再觸摸葉國平脈搏,確認其是否仍生存此舉觀之,足認在場之被告4 人均已預見於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足以致人於死。
⑥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於上開認定被害人葉國平有可能飲酒過量,已無生理反應,有導致死亡結果之可能,猶對於已無生理反應之葉國平置之不理,逕行離去,未施以救護,導致被害人葉國平因酒精中毒嘔吐,嘔吐物吸入氣管、呼吸衰竭死亡:被告顏志峰於23時00分37秒、23時12分09秒至23時14分15秒許手持鐵棍繼續毆打被害人葉國平胸部、頭部後,被告趙思凱雖始於23時14分31秒許將被告顏志峰手上鐵棍拿走,嗣於23時17分53秒至23時19分07秒許,被告趙思凱拉著被告顏志峰右手,並擋在被告顏志峰前面,及以左手拍被告顏志峰的左手臂,於同日23時19分07秒許,顏志峰與趙思凱未對被害人葉國平施以救護即先行離開東山公司,被告高嘉聰、李治平見被害人葉國平於同日23時26分06秒許自折疊椅上滑落地上,仍置之不理,未對於葉國平施以救護先後於同日23時28分58秒、23時32分15分許離開現場,任由已無生理反應之葉國平獨留在東山公司客廳之事實,有上開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其等於離去前,於同日23時00分20秒許趙思凱撿起地上鐵棍交給顏志峰,均看到顏志峰持鐵棍毆打被害人葉國平胸部,葉國平已毫無生理反應,顏志峰尚且伸手摸被害人葉國平頸部、左手脈搏確認被害人葉國平有無脈搏後,顏志峰繼續持鐵棍毆打被害人葉國平等情,業如前述,且其等均知悉潘成峯曾要叫救護車對被害人葉國平施以救護,惟被被告高嘉聰制止,依潘成峯客觀上之判斷已知被害人葉國平急需加以救護,否則有導致死亡之可能,惟被告四人均未對垂死之葉國平加以救濟,而無阻止死亡結果發生之積極作為,僅不作為放任被害人葉國平因酒精中毒嘔吐,嘔吐物吸入氣管、呼吸衰竭死亡,其等不作為放任被害人葉國平死亡之結果,有不確定故意殺人之犯意,亦屬明確。
被告趙思凱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其未想過葉國平可能會死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之辯護人辯以其等3人未能預見死亡結果云云,均無足採。
4.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3 人主觀上亦有如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殺人故意,且與被告高嘉聰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②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3 人固均辯稱其等曾口頭制止被告高嘉聰不要讓葉國平喝酒云云,然被告李治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高嘉聰總共拿三次酒給葉國平喝,在第一次伊有講,第二次時伊跟顏志峰、趙思凱都有講,第三次想說高嘉聰也沒有停手,所以我們也就沒有講了,高嘉聰當時有說沒關係啦,葉國平愛喝就給他喝;
當時只有口頭阻止,沒有想要行動阻止,高嘉聰在公司裡是舍長之類的,若我們沒有幫他,他會覺得我們沒有挺他,他會覺得沒有面子,我們當時打葉國平還有他喝這些酒之後,一開始沒有送醫是怕事情會被別人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3頁反面至第44頁、第45頁);
被告顏志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除了口頭以外,沒有用行動來阻止高嘉聰,因為高嘉聰是舍監而且脾氣比較差,所以不敢反抗他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6頁反面至第87頁);
被告趙思凱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平常高嘉聰很兇,伊不敢阻止他,只敢口頭上勸他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7 頁),顯見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固曾口頭制止被告高嘉聰,然並無任何積極作為,且非持續向被告高嘉聰表示不要讓葉國平飲酒。
③再者,被告李治平固稱其有向被告高嘉聰表示「不要拿酒給葉國平喝,這樣子一定會出問題」等語,然如前所述,被告李治平在葉國平四度喝酒之際,均在葉國平身旁或正前方注視葉國平有無將酒喝下,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91頁反面至第98頁反面),期間更向葉國平表示「酒流出來就打你」,顯見被告李治平毫無阻止被告高嘉聰命葉國平喝酒之意,反而強力助長被告高嘉聰命葉國平喝酒之行為,且被告顏志峰、趙思凱在被告李治平向葉國平表示「酒流出來就打你」一語時,亦未有任何口頭或行動制止之行為,足認葉國平縱因飲酒過量致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等本意。
④被告高嘉聰於22時33分38秒許向被告趙思凱拿錢,有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99頁)。
被告趙思凱固辯稱:伊於22時33分38秒許拿錢給高嘉聰時,有問高嘉聰要買酒給葉國平喝還是買給我們喝的,因為高嘉聰前面已經買酒給葉國平喝,伊怕他又要買酒給葉國平喝,高嘉聰說你不要管云云(見原審卷三第90頁反面),被告李治平固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趙思凱拿錢給高嘉聰時,有提一下「你酒是要買來給大家喝還是給葉國平喝」,大概是這個意思,當時高嘉聰回一句說叫阿凱先拿錢給他,讓他去買酒就對了云云(見原審卷三第41頁),惟被告顏志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伊聽到高嘉聰跟趙思凱說「阿凱,你那裡有沒有幾百元先借我」,當時趙思凱沒有說話,直接掏皮包拿錢給高嘉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3頁正面),是被告趙思凱辯稱其有向被告高嘉聰詢問是要買酒給誰喝云云,已難遽信。
又被告高嘉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22時33分38秒向趙思凱拿錢後手指葉國平說話,當時伊是跟葉國平說,你這麼想喝,伊就買給你喝,伊向葉國平說要去買酒給他喝,在場的顏志峰、李治平、趙思凱沒有說什麼,伊當天向趙思凱拿300元,趙思凱知道伊要買酒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第36頁),核與被告李治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高嘉聰於22時33分38秒時,向趙思凱拿錢,隨後有向葉國平跟伊說話並離開客廳,伊印象中高嘉聰好像是手指葉國平,跟葉國平說你還要喝,還是你很會喝,詳細講的內容伊不太清楚,高嘉聰跟趙思凱拿錢是要跟趙思凱借錢去買酒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0頁反面);
被告顏志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高嘉聰當時要出去前好像是跟葉國平說你那麼愛喝,伊出去買酒給你喝,伊聽到高嘉聰說他還要去買酒給葉國平喝,伊沒有講話,就坐在那邊,李治平跟趙思凱也沒有說話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3頁)大致相符,顯見被告高嘉聰向被告趙思凱拿錢時,有對葉國平說「你這麼想喝,我就買給你喝」等語,被告趙思凱當時既在場,當可知悉被告高嘉聰係要再次去買酒給葉國平喝。
⑤被告趙思凱辯稱:伊提供金錢讓高嘉聰去買酒,是因為伊以為高嘉聰是要買回來給我們喝云云(見原審卷三第95頁反面),然其於原審審理中自承:高嘉聰當時沒有說要買酒回來給我們喝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5頁反面),況被告趙思凱如確實擔心被告高嘉聰再次買酒給葉國平喝,且不欲此事發生,則在其借錢給被告高嘉聰前,衡情當會積極確認被告高嘉聰買酒之目的為何,然其並未確認,顯見其並不在意被告高嘉聰借錢買酒是要讓何人飲用,且被告趙思凱借錢給被告高嘉聰時,葉國平已將被告高嘉聰第1 次外出購買之高粱酒飲盡,被告趙思凱當可預見被告高嘉聰向其借錢,係要再去買酒給葉國平喝,且被告高嘉聰向被告趙思凱借錢時,已對葉國平表示「你這麼想喝,我就買給你喝」等語,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3 人對於被告高嘉聰要再去買酒給葉國平喝此舉,亦無任何反對或阻止之意。
另被告趙思凱之辯護人雖辯稱其餘共同被告犯意升高為不確定故易殺人後,並無施暴於葉國平,故無共同殺人犯意聯絡云云,惟被告趙思凱於23時00分20秒許即有撿起地上的鐵棍交給被告顏志峰,被告顏志峰即手持鐵棍繼續毆打葉國平胸部,則其有不確定故意殺人之犯意聯絡作為甚明。
另其辯護人所辯被告趙思凱有阻止被告顏志峰繼續毆打葉國平之動作云云,惟按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減輕,以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為限(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意旨參照),觀諸被害人葉國平在短短8分13秒內飲完半瓶米酒及酒精濃度58度之高粱酒約700毫升後,於22時47分14秒許開始癱坐在東山公司客廳折疊椅上後,被告高嘉聰於22時48分06秒許再次拿高粱酒瓶給葉國平,葉國平癱坐在折疊椅上無反應,被告李治平仍持鐵椅背條繼續毆打葉國平、踹葉國平右小腿,被告高嘉聰持鐵棍敲打葉國平腳部,嗣被告高嘉聰將未熄滅之數根香菸放置在葉國平腳趾間,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亦將未熄滅之香菸交給被告高嘉聰,由被告高嘉聰置放在葉國平腳趾間,以測試葉國平有無反應,然葉國平仍未因燙傷而有劇烈之疼痛反應,顯見該時葉國平之身體狀況已有異常,被告趙思凱、顏志峰全程在場見聞葉國平遭灌酒後已癱軟無反應之情形,然被告趙思凱竟仍於23時00分20秒許,撿起地上鐵棍交予被告顏志峰,由被告顏志峰持該鐵棍繼續毆打當時已無意識之葉國平胸部、頭部數下,於23時19分07秒竟不思對葉國平施以救護即與被告顏志峰先行離開東山公司,業如前述,是被告趙思凱對於被害人葉國平是否尚有生理反應已有存疑,尚將鐵棍交由被告顏志峰對被害人葉國平施以毆打數分鐘,其事後雖有制止被告顏志峰繼續毆打被害人葉國平,惟並未對垂死之葉國平加以救濟,而無阻止死亡結果發生之積極作為,僅不作為放任葉國平漸漸死亡,其有不確定故意殺人之犯意,亦屬明確,且依上開案發歷程,被告趙思凱所為顯非因己意中止其結果之發生,是與中止犯構成要件有間,要無中止犯之適用,益徵被告趙思凱、顏志峰確有不確定殺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
被告顏志峰、趙思凱之辯護人均稱被告高嘉聰灌酒之行為逾越傷害之犯意聯絡,無殺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均無可採。
⑥綜核上情,實難認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有不欲讓葉國平喝酒之真意,自無從僅以其等3人曾隨口向被告高嘉聰表示不要讓葉國平喝酒,即遽行推論其等與被告高嘉聰無不確定殺人故意之犯意聯絡,其等3人與被告高嘉聰相互間既有默示之合致,自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
被告趙思凱上開辯詞,顯屬卸責之詞。
(五)綜上,被告4人原固僅具有傷害之犯意連絡,惟被害人葉國平遭被告4人毆打,其所受身體上、精神上之痛楚及心理壓力,在被告4人與其共同待在東山公司客廳期間,依舊延續存在,未曾減弱,依當時被告4人共同在場實行傷害行為之手段、效果及葉國平坐在折疊椅上任由被告4人擺佈之客觀情狀觀之,葉國平顯係因害怕遭毆打,不得不將被告高嘉聰交付之酒類喝盡,被告4人在已預見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對其置之不理,有致人死亡之結果,猶容任該結果之可能發生,由被告高嘉聰要求被害人葉國平飲酒,被告李治平持鐵棍在旁監看葉國平有無喝酒,並向葉國平表示「酒流下來就打你」,逼迫被害人葉國平飲酒,被告顏志峰、趙思凱在旁觀看葉國平喝酒,未為積極制止行為,亦增加葉國平之心理壓力,被告趙思凱更有借錢讓被告高嘉聰買酒之舉,且於葉國平癱軟無反應後,仍撿起鐵棍交予被告顏志峰,由被告顏志峰繼續毆打葉國平,期間潘成峯欲叫救護車對被害人葉國平施以救護,然為被告高嘉聰制止,其等對於已酒精中毒而無生理反應之被害人葉國平未有任何救護動作,逕行離去,並於被害人身旁擺放數瓶酒瓶營造其係自行飲酒過量致死之假象,容任被害人葉國平因酒精中毒無生理反應而致嘔吐物吸入氣管支氣管、窒息,最後因中毒性休克及呼吸衰竭、窒息死亡,足徵被告4人斯時已將傷害犯意轉念層升至不確定殺人故意至明,其等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之默示合意,在客觀上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達殺人之目的,有不確定殺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應共負殺人既遂罪責。
(六)被告其餘抗辯亦不足採信:1.被告4 人固均辯稱:因被告顏志峰有去觸摸葉國平之脈搏,故以為葉國平只是睡著,才未將其送醫云云。
然證人潘成峯、被告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均證稱被告高嘉聰有說不准報警或叫救護車等語,業如前述,顯見被告4 人本即無意將葉國平送醫甚明。
況被告4 人離開東山公司客廳前,葉國平縱然尚未死亡,然被告4 人在葉國平被迫喝下大量酒精時,既已預見葉國平在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高濃度酒類,可能導致死亡結果,且葉國平最終亦係因酒精中毒而死,則被告4 人離開東山公司客廳時,死亡結果縱尚未發生,然其等逼迫葉國平喝酒之際,已生不確定之殺人故意,自不得以其等離開時葉國平尚未死亡,遽行反推其等未能預見死亡結果。
2.被告高嘉聰、李治平、趙思凱之辯護人均辯以:倘被告有殺人之意,豈會在監視錄影設備下行兇,顯見被告並未預見死亡結果云云。
然案發地點即東山公司客廳是否設有監視器,與被告4 人在葉國平於短時間內喝完大量高濃度酒精時,是否已預見死亡結果,而該結果之發生是否不違反其等本意,二者並無必然關連,無以憑此斷定被告4 人無不確定之殺人故意,自不足採為有利被告4 人之依據。
3.被告趙思凱之辯護人辯以:被告趙思凱曾勸被告顏志峰不要再打葉國平,且將被告顏志峰手上之鐵棍、酒瓶取走,並將被告顏志峰帶回家,足證被告趙思凱並無殺害葉國平之意云云。
然經原審當庭勘驗監視錄影畫面,被告趙思凱固於23時14分31秒許,將被告顏志峰手上鐵棍拿走,且於23時18分03秒許將被告顏志峰手上米酒瓶拿走(見原審卷二第116頁、第117頁反面),然上開時點係在葉國平飲用完大量酒類,已醉倒癱坐在折疊椅上後,亦係在被告高嘉聰拿煙燙葉國平腳趾均無反應之後,被告趙思凱猶將上開鐵棍交由被告顏志峰對被害人葉國平施以毆打,業如前述,在葉國平喝酒致酒精中毒而無生理反應之際,已預見其等對被害人葉國平置之不理將有死亡結果發生之可能,復未為任何救助行為阻止死亡結果之發生,其單純阻止被告顏志峰繼續毆打毫無反應之葉國平,並將被告顏志峰帶離現場之舉,無從阻卻其前已參與之殺人犯行,更無從推論其不具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辯護人上開辯詞,實無足採。
(七)至被告趙思凱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范振之,欲證明被告趙思凱並無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云云,惟被告4人案發行兇經過業據在場證人張學輝、潘成峰於偵審中均證述明確,且有現場監視器錄影資料,並經原審勘驗及製作明確之時序表,又被告4人為本件犯行係因葉國平談論離職同事引起,據被告4人供述明確,核與被告4人、葉國平之平日互動關係如何並無關聯性,又其主觀上有無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係屬內心主觀想法,要非證人所能判斷,是核無調查之必要。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辯詞均不足採信,其等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又按行為始於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
惟行為人若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繼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升高或降低),亦即就同一被害客體,轉化原來之犯意,改依其他犯意繼續實行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階段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其轉化犯意前後二階段所為仍應整體評價為一罪。
是犯意如何,原則上以著手之際為準,惟其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嗣後若有轉化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則應依吸收之法理,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
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
又因行為人轉化犯意前後二階段行為係屬可分之數行為,且係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並非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自不能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4 人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葉國平身體部位,嗣轉念升高犯意為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威逼被害人葉國平於短時間內飲用多量高濃度酒類,並對已酒精中毒而無生理反應之被害人葉國平繼續施以毆打,並置之不理,未施以救護逕行離去,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等所為係一接續不斷之行為,應整體評價論以一殺人罪,不另論以傷害罪。
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顏志峰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宜簡字第46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1 年3 月23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三、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趙思凱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趙思凱於23時14分31秒許將被告顏志峰手上鐵棍拿走,嗣於23時17分53秒至23時19分07秒許,被告趙思凱拉著被告顏志峰右手,並擋在被告顏志峰前面,及以左手拍被告顏志峰的左手臂,與被告顏志峰離開客廳等情,業如前述,顯見被告趙思凱雖未積極對被害人葉國平施以救護,惟已有阻止被告顏志峰對於已無生理反應之被害人葉國平繼續施以毆打之舉,原審未詳予審酌予以論科,尚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認事用法不當及量刑未臻妥適等語;
被告上訴意旨仍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本院應予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趙思凱與被害人葉國平為同事關係,僅因不滿葉國平批評其他同事,即與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共同以鐵棍、折疊椅、鐵椅背條、小圓凳等物及徒手毆打葉國平,期間長達2小時餘,且命其下跪、脫去上衣及長褲,復迫其於短時間內喝下非常人所能承受之酒類,使葉國平生前身心受到極大痛苦、恐懼與折磨,手段兇狠殘暴,無視葉國平之哀求,踐踏他人生命與尊嚴,且於葉國平醉倒後仍持續毆打,又將未熄滅之香菸置放於其腳趾間,且獨留其倒臥在東山公司客廳內,終致其死亡,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致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惡性重大,衡以葉國平從事粗工,與其配偶洪惠鈴育有二子,且家有老母,遭此橫禍致與家人天人永隔,家庭破碎,而葉國平之配偶、兒子、母親在毫無預期之狀況下遭逢喪夫、喪父、喪子之痛,且透過勘驗東山公司客廳之監視器畫面,目擊葉國平生前長時間遭凌虐之經過,傷痛難以平復,犯罪所生之危害重大,且被告趙思凱犯後避重就輕,與其他共犯相互卸責,未坦承全部犯行,酌以被告高嘉聰係起意毆打及逼迫葉國平飲酒之人,惡性及犯罪情節最重,被告李治平毆打葉國平時,下手力道甚鉅,且積極在旁逼迫葉國平飲酒,被告顏志峰亦以鐵棍猛力毆擊葉國平,且於葉國平昏迷癱軟於折疊椅上之際,曾取出折疊刀指向葉國平,並持續以鐵棍毆打葉國平,嗣因被告趙思凱阻止始未再為之,被告趙思凱下手傷害葉國平之手段較為輕微,且於葉國平癱軟在折疊椅上後,曾阻止被告顏志峰再為攻擊行為,並將被告顏志峰帶離,犯罪情節較其餘共犯3人輕微,且案發時年僅20歲,年輕識淺、思慮欠周;
佐以被告趙思凱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固均有意向被害人家屬致歉,惟未為被害人家屬所接受,且迄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或取得原諒,被告趙思凱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表達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之意,然其所提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和解金未為被害人家屬接受,及其曾阻止被告顏志峰繼續毆打葉國平之行為,兼衡被告趙思凱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參與情節之差異、被害人受害之過程、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酌被害人家屬及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而被害人家屬固曾請求對被告趙思凱處以極刑,然被告趙思凱上開共同殺人犯行,係出於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殺人所為,與自始即具有直接且強烈之殺意欲置他人於死之直接故意仍屬有別,併考量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對於本案之發生,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曾表達懊悔之意,尚非毫無教化可能之人,認尚無處以死刑之必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二)扣案之鐵棍1 支,係毆打葉國平所用之物;扣案之高粱酒瓶1 支,其內原本盛裝之高粱酒,已由葉國平飲畢,係被告4 人為共同殺人犯行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高嘉聰所有,業據被告高嘉聰供陳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54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於被告趙思凱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至於其餘扣案物品,因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趙思凱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上訴駁回部分: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等3 人所犯罪證明確,均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及被告顏志峰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審酌被告3 人與被害人葉國平均為同事關係,僅因不滿葉國平批評其他同事,即共同以鐵棍、折疊椅、鐵椅背條、小圓凳等物及徒手毆打葉國平,期間長達2 小時餘,且命其下跪、脫去上衣及長褲,復迫其於短時間內喝下非常人所能承受之酒類,使葉國平生前身心受到極大痛苦、恐懼與折磨,手段兇狠殘暴,無視葉國平之哀求,踐踏他人生命與尊嚴,且於葉國平醉倒後仍持續毆打,又將未熄滅之香菸置放於其腳趾間,且獨留其倒臥在東山公司客廳內,終致其死亡,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致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惡性重大,衡以葉國平從事粗工,與其配偶洪惠鈴育有二子,且家有老母,遭此橫禍致與家人天人永隔,家庭破碎,而葉國平之配偶、兒子、母親在毫無預期之狀況下遭逢喪夫、喪父、喪子之痛,且透過勘驗東山公司客廳之監視器畫面,目擊葉國平生前長時間遭凌虐之經過,傷痛難以平復,犯罪所生之危害重大,且被告3 人犯後均避重就輕,相互卸責,未坦承全部犯行,酌以被告高嘉聰係起意毆打及逼迫葉國平飲酒之人,惡性及犯罪情節最重,被告李治平毆打葉國平時,下手力道甚鉅,且積極在旁逼迫葉國平飲酒,被告顏志峰亦以鐵棍猛力毆擊葉國平,且於葉國平昏迷癱軟於折疊椅上之際,曾取出折疊刀指向葉國平,並持續以鐵棍毆打葉國平,嗣因被告趙思凱阻止始未再為之;
佐以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均自承在本件案發前,亦曾毆打過葉國平,葉國平因息事寧人未報警處理,然其等竟變本加厲再為本件犯行;
又被告3 人於原審審理期間固均有意向被害人家屬致歉,惟未為被害人家屬所接受,且迄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或取得原諒,兼衡被告李治平、趙思凱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3 人參與情節之差異、被害人受害之過程、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酌被害人家屬及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而被害人家屬固曾請求對被告3 人處以極刑,然被告3 人上開殺人犯行,係出於主觀上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所為,與自始即具有直接且強烈之殺意欲置他人於死之直接故意仍屬有別,併考量被告3 人對於本案之發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曾表達懊悔之意,尚非毫無教化可能之人,認尚無處以死刑之必要,認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共同殺人,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並就被告高嘉聰部分,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禠奪公權終身;
扣案之鐵棍1 支,係毆打葉國平所用之物,扣案之高粱酒瓶1 支,其內原本盛裝之高粱酒,已由葉國平飲畢,係被告4 人為共同殺人犯行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高嘉聰所有,業據被告高嘉聰供陳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54 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於被告3 人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
至於其餘扣案物品,因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4 人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核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其結論尚無不合。
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審理事實之法院綜合卷內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794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等3 人確有事實欄所載犯行,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並就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所列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審酌科刑,經核原判決所為論斷及量刑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被告高嘉聰、李治平、顏志峰等上訴意旨仍對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漫為爭執,砌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而否認犯行云云;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認事用法不當及量刑未臻妥適,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7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 時間 │ 行為人及行為舉止 │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104 年7 月14日│ (見原審卷㈡第57至120 頁勘驗筆錄所載) │(附於原審卷㈡之頁數)│
├───────┼───────────────────────┼───────────┤
│20時33分50秒許│高嘉聰、李治平帶葉國平到客廳談話,葉國平坐在折│第57頁正面編號1 │
│ │疊椅上,高嘉聰、李治平不停轉頭對葉國平說話 │ │
├───────┼───────────────────────┼───────────┤
│20時40分12秒許│高嘉聰對葉國平丟擲紅色塑膠椅 │第57頁正面編號2 │
├───────┼───────────────────────┼───────────┤
│20時52分31秒許│高嘉聰右手持鐵棍從監視器上方之門走出來 │第59頁正面編號6-1 │
├───────┼───────────────────────┼───────────┤
│20時52分32秒許│高嘉聰進入客廳後,手持鐵棍2 支毆打葉國平左手上│第59頁反面編號7 │
│ │臂1 下 │ │
├───────┼───────────────────────┼───────────┤
│21時05分56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2 支毆打葉國平左手手臂、背部1 下│第60頁反面編號12 │
├───────┼───────────────────────┼───────────┤
│21時06分19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背部1 下 │第61頁正面編號13 │
├───────┼───────────────────────┼───────────┤
│21時06分30秒許│李治平以右腳踹葉國平左胸,再以右手持拖鞋打葉國│第61頁正面編號14 │
│ │平臉部1 下 │ │
├───────┼───────────────────────┼───────────┤
│21時06分57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背部1 下 │第61頁反面編號15 │
├───────┼───────────────────────┼───────────┤
│21時07分22秒許│顏志峰、趙思凱進入客廳;趙思凱一進入客廳,立即│第61頁反面編號16 │
│ │拉葉國平衣領,並將葉國平推撞到後方置物櫃 │ │
├───────┼───────────────────────┼───────────┤
│21時07分27秒許│趙思凱、顏志峰開始圍著葉國平,顏志峰有動右手,│第62頁正面編號16-1 │
│ │趙思凱有動左手,葉國平的身體往左側倒 │ │
├───────┼───────────────────────┼───────────┤
│21時07分39秒許│葉國平用右手摸頸部,趙思凱、顏志峰繼續圍著葉國│第62頁正面編號16-2 │
│ │平 │ │
├───────┼───────────────────────┼───────────┤
│21時08分06秒許│趙思凱、顏志峰繼續圍著葉國平,高嘉聰手指葉國平│第62頁反面編號16-3 │
│ │說話 │ │
├───────┼───────────────────────┼───────────┤
│21時08分24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右手臂1 下 │第62頁反面編號17 │
├───────┼───────────────────────┼───────────┤
│21時08分45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背部1 下 │第63頁正面編號18 │
├───────┼───────────────────────┼───────────┤
│21時08分51秒許│李治平徒手往葉國平臉上揮打1 下 │第63頁正面編號19 │
├───────┼───────────────────────┼───────────┤
│21時09分32秒至│高嘉聰手持鐵棍連續毆打葉國平肩部、背部共7 下,│第63頁反面編號21 │
│21時09分46秒止│葉國平以手遮臉坐在椅子上並轉身 │ │
├───────┼───────────────────────┼───────────┤
│21時10分25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背部1 下 │第64頁正面編號22 │
├───────┼───────────────────────┼───────────┤
│21時10分45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肩1下 │第64頁正面編號23 │
├───────┼───────────────────────┼───────────┤
│21時11分09秒至│高嘉聰手持鐵棍2 支毆打葉國平背部共3 下,葉國平│第64頁反面編號24 │
│21時11分15秒止│以手遮臉坐在椅子上 │ │
├───────┼───────────────────────┼───────────┤
│21時11分46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肩部1下 │第64頁反面編號25 │
├───────┼───────────────────────┼───────────┤
│21時12分41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腿部2 下,趙思凱、顏│第65頁正面編號26 │
│ │志峰坐在旁邊椅子上使用行動電話 │ │
├───────┼───────────────────────┼───────────┤
│21時13分30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背1下 │第65頁正面編號27 │
├───────┼───────────────────────┼───────────┤
│21時13分54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背1下 │第65頁反面編號28 │
├───────┼───────────────────────┼───────────┤
│21時15分05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背1下 │第66頁正面編號30 │
├───────┼───────────────────────┼───────────┤
│21時15分58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背1下 │第66頁正面編號31 │
├───────┼───────────────────────┼───────────┤
│21時18分19秒至│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背2下 │第66頁反面編號32 │
│21時18分22秒止│ │ │
├───────┼───────────────────────┼───────────┤
│21時19分11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66頁反面編號33 │
├───────┼───────────────────────┼───────────┤
│21時21分27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67頁正面編號34 │
├───────┼───────────────────────┼───────────┤
│21時25分52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小腿1 下,葉國平並以│第67頁正面編號35 │
│ │左手揉被毆打處 │ │
├───────┼───────────────────────┼───────────┤
│21時28分14秒至│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背部共3下 │第67頁反面編號36 │
│21時28分20秒止│ │ │
├───────┼───────────────────────┼───────────┤
│21時28分25秒許│顏志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後腦1 下,再敲葉國平頭│第67頁反面編號37 │
│ │上1 下 │ │
├───────┼───────────────────────┼───────────┤
│21時28分40秒許│李治平拆下折疊椅後面的鐵條 │第68頁正面編號37-1 │
├───────┼───────────────────────┼───────────┤
│21時29分55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折椅攻擊葉國平頭部,葉國平從椅子上│第68頁正面編號38 │
│ │翻落到地上 │ │
├───────┼───────────────────────┼───────────┤
│21時30分11秒許│葉國平從地上爬起後,右手按著頭頂 │第68頁反面編號38-1 │
├───────┼───────────────────────┼───────────┤
│21時31分02秒許│高嘉聰持鐵棍打葉國平右小腿1下 │第68頁反面編號38-2 │
├───────┼───────────────────────┼───────────┤
│21時40分18秒許│李治平手拿折疊椅要求葉國平下跪 │第69頁正面編號39 │
├───────┼───────────────────────┼───────────┤
│21時40分55秒許│李治平以折疊椅打葉國平右手1下 │第69頁正面編號39-1 │
├───────┼───────────────────────┼───────────┤
│21時44分02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折椅攻擊葉國平背部1 下,葉國平向前│第69頁反面編號40 │
│ │撲,兩手撐在地上 │ │
├───────┼───────────────────────┼───────────┤
│21時44分04秒許│李治平以右腳踹葉國平背部1下 │第69頁反面編號41 │
├───────┼───────────────────────┼───────────┤
│21時44分06秒許│李治平以腳踢葉國平頭部、前額2下 │第70頁正面編號42 │
├───────┼───────────────────────┼───────────┤
│21時44分15秒許│葉國平坐在地上,李治平手持鐵折椅砸葉國平頭部1 │第70頁正面編號43 │
│ │下 │ │
├───────┼───────────────────────┼───────────┤
│21時44分22秒許│葉國平遭毆打後坐在地上,雙手遮頭 │第70頁反面編號45 │
├───────┼───────────────────────┼───────────┤
│21時44分46秒許│葉國平自行從地上坐回折疊椅 │第71頁正面編號46 │
├───────┼───────────────────────┼───────────┤
│21時50分56秒許│李治平手持小圓凳朝電視方向、靠近葉國平的櫃子上│第72頁反面編號50 │
│ │砸,小圓凳碰到櫃子後往回砸到葉國平頭部,小圓凳│ │
│ │裂開 │ │
├───────┼───────────────────────┼───────────┤
│21時54分02秒許│李治平手持酒瓶砸向葉國平胸部,葉國平並以左手按│第72頁反面編號51 │
│ │揉右肩即被砸中部位 │ │
├───────┼───────────────────────┼───────────┤
│21時54分09秒許│李治平走向葉國平徒手重擊葉國平頭部1下 │第73頁正面編號52 │
├───────┼───────────────────────┼───────────┤
│21時54分12秒許│李治平徒手重擊葉國平頭部1下 │第73頁正面編號53 │
├───────┼───────────────────────┼───────────┤
│21時54分23秒許│李治平徒手重擊葉國平頭部1下 │第73頁反面編號54 │
├───────┼───────────────────────┼───────────┤
│21時54分25秒許│李治平徒手重擊葉國平頭部1 下,葉國平左手摀著額│第73頁反面編號55 │
│ │頭 │ │
├───────┼───────────────────────┼───────────┤
│21時58分03秒許│李治平手持掃把揮擊葉國平頭部1 下,掃把刷毛與木│第74頁反面編號56 │
│ │棍分離 │ │
├───────┼───────────────────────┼───────────┤
│21時58分08秒許│李治平手持掃把木棍敲擊葉國平頭部1 下,葉國平被│第74頁反面編號57 │
│ │打後,左手摀著頭頂 │ │
├───────┼───────────────────────┼───────────┤
│21時58分16秒許│葉國平換右手摀著頭頂,李治平手持掃把棍敲擊葉國│第75頁正面編號58 │
│ │平頭部1 下 │ │
├───────┼───────────────────────┼───────────┤
│21時59分38秒許│李治平持另一支掃把作勢攻擊葉國平 │第75頁反面編號58-2 │
├───────┼───────────────────────┼───────────┤
│22時03分00秒至│李治平手持掃把棍攻擊葉國平頭部、胸部、右背、右│第76頁正面編號59、 │
│22時04分24秒止│肩共7 下;李治平打葉國平第一下後,掃把棍即斷裂│59-1、第76頁反面編號60│
│ │;葉國平多次按揉身體 │ │
├───────┼───────────────────────┼───────────┤
│22時07分30秒至│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背、右手臂共10次│第76頁反面編號61、第77│
│22時08分47秒止│,葉國平不時按揉身體並以雙手抱住身體 │頁正面編號62、63 │
├───────┼───────────────────────┼───────────┤
│22時08分57秒許│葉國平下跪 │第77頁反面編號63-1 │
├───────┼───────────────────────┼───────────┤
│22時08分58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背1下 │第77頁反面編號64 │
├───────┼───────────────────────┼───────────┤
│22時09分02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背1下 │第78頁正面編號65 │
├───────┼───────────────────────┼───────────┤
│22時09分59秒許│顏志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左手臂1下 │第78頁反面編號66 │
├───────┼───────────────────────┼───────────┤
│22時10分01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臂2下 │第78頁反面編號67 │
├───────┼───────────────────────┼───────────┤
│22時10分03秒許│李治平以右腳踹葉國平身體 │第79頁正面編號68 │
├───────┼───────────────────────┼───────────┤
│22時10分05秒許│顏志峰手持鐵棍攻擊葉國平背部1下 │第79頁正面編號69 │
├───────┼───────────────────────┼───────────┤
│22時10分11秒至│李治平、顏志峰分別站在葉國平左右兩側,顏志峰手│第79頁反面編號70、71 │
│22時11分32秒止│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胸部、背部、腳部、頭部共10下,│ │
│ │李治平拿鐵椅背條歐打葉國平胸部、背部、腳部共9 │ │
│ │下,葉國平雙手交叉抱胸 │ │
├───────┼───────────────────────┼───────────┤
│22時11分41秒許│葉國平以手摸被毆打之頭部以檢查傷勢,高嘉聰、趙│第80頁正面編號72 │
│ │思凱在旁邊飲酒聊天 │ │
├───────┼───────────────────────┼───────────┤
│22時11分56秒許│高嘉聰、趙思凱分別離開客廳 │第80頁正面編號72-1 │
├───────┼───────────────────────┼───────────┤
│22時12分15秒許│顏志峰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胸部1下 │第80頁反面編號73 │
├───────┼───────────────────────┼───────────┤
│22時12分17秒許│李治平以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1下 │第80頁反面編號74 │
├───────┼───────────────────────┼───────────┤
│22時12分30秒許│李治平以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右腳1 下,顏志峰持鐵│第81頁正面編號74-1 │
│ │棍毆打葉國平胸部1 下,兩人持續站在葉國平左右兩│ │
│ │側 │ │
├───────┼───────────────────────┼───────────┤
│22時12分56秒許│趙思凱回到客廳 │第81頁正面編號74-2 │
├───────┼───────────────────────┼───────────┤
│22時13分05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81頁反面編號75 │
├───────┼───────────────────────┼───────────┤
│22時13分06秒許│顏志峰持鐵棍攻擊葉國平背部1下 │第81頁反面編號76 │
├───────┼───────────────────────┼───────────┤
│22時13分07秒許│高嘉聰回到客廳 │第82頁正面編號76-1 │
├───────┼───────────────────────┼───────────┤
│22時13分14秒至│顏志峰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胸口、背部共9 下,李治平│第82頁正面編號76-2、第│
│22時13分29秒止│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臂、背部共4 下,葉國平│82頁反面編號77 │
│ │被顏志峰、李治平打到從折疊椅上跌到地上 │ │
├───────┼───────────────────────┼───────────┤
│22時13分31秒許│李治平以右腳踹葉國平頭部1 下,葉國平跪在地上,│第82頁反面編號78 │
│ │李治平用鐵椅背條敲了一下折疊椅,並指著折疊椅,│ │
│ │似叫葉國平坐好,葉國平回到折疊椅上坐 │ │
├───────┼───────────────────────┼───────────┤
│22時14分08秒許│趙思凱手持鐵棍在旁揮舞助勢 │第83頁正面編號79 │
├───────┼───────────────────────┼───────────┤
│22時14分16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83頁正面編號80 │
├───────┼───────────────────────┼───────────┤
│22時14分28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83頁反面編號80-1 │
├───────┼───────────────────────┼───────────┤
│22時15分10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右手臂1 下,葉國平遭│第83頁反面編號81 │
│ │毆打後彎腰坐在折疊椅上 │ │
├───────┼───────────────────────┼───────────┤
│22時15分19秒許│顏志峰持鐵棍歐打葉國平後頸部、左手臂各1 下,且│第84頁正面編號81-1 │
│ │用鐵棍敲葉國平頭部1 下 │ │
├───────┼───────────────────────┼───────────┤
│22時15分35秒至│趙思凱手持鐵棍輕打葉國平背部、頭部數十下 │第84頁正面編號82 │
│22時16分26秒止│ │ │
├───────┼───────────────────────┼───────────┤
│22時15分37秒許│李治平以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84頁反面編號82-1 │
├───────┼───────────────────────┼───────────┤
│22時15分45秒許│顏志峰持鐵棍歐打葉國平胸口1下 │第84頁反面編號82-2 │
├───────┼───────────────────────┼───────────┤
│22時15分49秒許│李治平以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85頁正面編號82-3 │
├───────┼───────────────────────┼───────────┤
│22時16分49秒至│趙思凱拿米酒澆淋葉國平頭頂受傷部位 │第85頁正面編號83 │
│22時16分59秒止│ │ │
├───────┼───────────────────────┼───────────┤
│22時17分05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胸口1下 │第85頁反面編號84 │
├───────┼───────────────────────┼───────────┤
│22時17分28秒至│趙思凱手持鐵棍持續摩擦葉國平頭部 │第85頁反面編號85 │
│22時17分57秒止│ │ │
├───────┼───────────────────────┼───────────┤
│22時17分54秒許│李治平以鐵椅背條持續摩擦葉國平臉部靠近嘴巴部位│第86頁正面編號85-1 │
├───────┼───────────────────────┼───────────┤
│22時18分01秒許│顏志峰以鐵棍打葉國平臉部2下 │第86頁正面編號85-2 │
├───────┼───────────────────────┼───────────┤
│22時18分07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摩擦葉國平臉部,葉國平低頭閃躲│第86頁反面編號86 │
├───────┼───────────────────────┼───────────┤
│22時18分09秒許│顏志峰以鐵棍摩擦葉國平臉部 │第86頁反面編號86-1 │
├───────┼───────────────────────┼───────────┤
│22時18分12秒許│李治平拿鐵椅背條、顏志峰持鐵棍摩擦葉國平臉部 │第87頁正面編號87 │
├───────┼───────────────────────┼───────────┤
│22時18分16秒許│顏志峰以鐵棍毆打葉國平胸口1下 │第87頁正面編號87-1 │
├───────┼───────────────────────┼───────────┤
│22時18分23秒許│顏志峰以鐵棍敲葉國平頭部1下 │第87頁反面編號87-2 │
├───────┼───────────────────────┼───────────┤
│22時18分36秒許│高嘉聰手持塑膠椅丟向葉國平,未打中葉國平 │第87頁反面編號88 │
├───────┼───────────────────────┼───────────┤
│22時18分37秒許│顏志峰手持鐵棍攻擊葉國平胸口1下 │第88頁正面編號89 │
├───────┼───────────────────────┼───────────┤
│22時18分39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88頁正面編號90 │
├───────┼───────────────────────┼───────────┤
│22時18分57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棍在葉國平旁邊跳舞,顏志峰、趙思凱│第88頁反面編號90-1 │
│ │在旁邊笑 │ │
├───────┼───────────────────────┼───────────┤
│22時19分33秒許│趙思凱右手持鐵棍,左手拍打鐵棍,用鐵棍戳、摩擦│第88頁反面編號91 │
│ │葉國平背部 │ │
├───────┼───────────────────────┼───────────┤
│22時19分46秒許│李治平、顏志峰、趙思凱、高嘉聰逼迫葉國平脫去上│第88頁正面編號92 │
│ │衣及長褲 │ │
├───────┼───────────────────────┼───────────┤
│22時20分05秒許│趙思凱以鐵棍輕打葉國平左手臂3下 │第88頁正面編號92-1 │
├───────┼───────────────────────┼───────────┤
│22時20分20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背部1下 │第89頁反面編號92-2 │
├───────┼───────────────────────┼───────────┤
│22時21分02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折椅砸向葉國平 │第89頁反面編號93 │
├───────┼───────────────────────┼───────────┤
│22時21分29秒許│高嘉聰手持折疊椅砸向葉國平 │第90頁正面編號94 │
├───────┼───────────────────────┼───────────┤
│22時21分48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攻擊葉國平背部1下 │第90頁反面編號95 │
├───────┼───────────────────────┼───────────┤
│22時21分59秒許│高嘉聰手持鐵棍攻擊葉國平背部1下 │第90頁反面編號96 │
├───────┼───────────────────────┼───────────┤
│22時24分37秒許│葉國平雙手抱頭半蹲,高嘉聰從折疊椅後方拿出米酒│第91頁正面編號96-1 │
├───────┼───────────────────────┼───────────┤
│22時24分54秒許│高嘉聰拿米酒給葉國平 │第91頁正面編號97 │
├───────┼───────────────────────┼───────────┤
│22時25分02秒許│葉國平開始飲用米酒 │第91頁反面編號98 │
│ │ │(第1次飲酒) │
├───────┼───────────────────────┼───────────┤
│22時25分11秒至│李治平起身走到葉國平右側,高嘉聰手指著李治平說│第91頁反面編號98-1 │
│22時25分24秒止│話 │ │
├───────┼───────────────────────┼───────────┤
│22時25分34秒許│李治平站在葉國平旁邊看葉國平喝 │第92頁正面編號98-2 │
├───────┼───────────────────────┼───────────┤
│22時25分42秒許│葉國平將米酒喝完後,將酒瓶放在地上,高嘉聰從桌│第92頁正面編號99 │
│ │上拿起一罐高梁酒,打開後拿給葉國平 │ │
├───────┼───────────────────────┼───────────┤
│22時25分47秒許│葉國平開始飲用高粱酒,李治平站在葉國平旁邊,趙│第92頁反面編號99-1 │
│ │思凱在看手機,顏志峰站在趙思凱旁邊 │(第2次飲酒) │
├───────┼───────────────────────┼───────────┤
│22時26分00秒許│葉國平飲用完畢,將酒瓶放在地上,趙思凱及高嘉聰│第92頁反面編號99-2 │
│ │離開客廳,之後高嘉聰回來一下又離開 │ │
├───────┼───────────────────────┼───────────┤
│22時26分53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腿部1下 │第93頁正面編號100 │
├───────┼───────────────────────┼───────────┤
│22時27分16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93頁正面編號101 │
├───────┼───────────────────────┼───────────┤
│22時27分26秒至│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背部共3 下,葉國平│第93頁反面編號102 │
│22時27分29秒止│彎腰 │ │
├───────┼───────────────────────┼───────────┤
│22時27分53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背部1 下,葉國平雙│第93頁反面編號103 │
│ │手抱頭 │ │
├───────┼───────────────────────┼───────────┤
│22時28分06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背部共2下 │第94頁正面編號104 │
├───────┼───────────────────────┼───────────┤
│22時28分23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胸口1下 │第94頁正面編號105 │
├───────┼───────────────────────┼───────────┤
│22時28分55秒許│高嘉聰拿高粱酒進入客廳 │第94頁反面編號106 │
├───────┼───────────────────────┼───────────┤
│22時29分30秒許│高嘉聰兩手各拿一個酒瓶,右手的酒瓶是從地上拿起│第94頁反面編號106-1 │
│ │來的,酒瓶較小,是葉國平剛喝完的空高梁酒瓶 │ │
├───────┼───────────────────────┼───────────┤
│22時29分38秒許│高嘉聰右手拿起較小的空酒瓶,左手將大酒瓶內的高│第95頁正面編號107 │
│ │粱酒倒入小空瓶內 │ │
├───────┼───────────────────────┼───────────┤
│22時30分19秒許│高嘉聰將小酒瓶倒滿後,將大酒瓶放在桌上,將小酒│第95頁反面編號107-1 │
│ │瓶放在離葉國平最近的桌角。李治平手指著小酒瓶,│ │
│ │三人似在交談 │ │
├───────┼───────────────────────┼───────────┤
│22時30分47秒許│趙思凱回到客廳,手上提一袋東西交給顏志峰 │第95頁反面編號107-2 │
├───────┼───────────────────────┼───────────┤
│22時31分04秒許│葉國平左手扶著右手,伸出右手拿起放在桌上的小酒│第96頁正面編號107-3 │
│ │瓶。趙思凱於22時31分04秒至22時31分54秒止,坐在│ │
│ │畫面下方的椅子上喝酒,並看著葉國平喝酒 │ │
├───────┼───────────────────────┼───────────┤
│22時31分09秒許│葉國平開始喝高粱酒 │第96頁正面編號108 │
│ │ │(第3次飲酒) │
├───────┼───────────────────────┼───────────┤
│22時31分13秒許│高嘉聰、李治平均起身 │第96頁反面編號108-1 │
├───────┼───────────────────────┼───────────┤
│22時31分19秒許│李治平走到葉國平右側,右手拿鐵椅背條,左手指著│第96頁反面編號108-2 │
│ │葉國平,高嘉聰站在葉國平正前方看著葉國平,葉國│ │
│ │平繼續喝 │ │
├───────┼───────────────────────┼───────────┤
│22時31分34秒許│葉國平飲用完畢,並將酒瓶放在客廳桌上。 │第96頁正面編號108 │
├───────┼───────────────────────┼───────────┤
│22時31分46秒許│高嘉聰左手拿桌上的大酒瓶,右手拿葉國平喝完的小│第97頁正面編號109 │
│ │酒瓶,復將大酒瓶內的高粱酒倒入葉國平喝完的小酒│ │
│ │瓶內,李治平則手持鐵椅背條站在葉國平右側 │ │
├───────┼───────────────────────┼───────────┤
│22時32分12秒許│高嘉聰將小酒瓶倒滿後,將小酒瓶放在離葉國平最近│第97頁正面編號109-1 │
│ │的桌角,伸出右手掌朝著酒瓶。趙思凱於22時32分05│ │
│ │秒至22時32分30秒止看著電視,於22時32分32秒從包│ │
│ │包內拿出手機 │ │
├───────┼───────────────────────┼───────────┤
│22時32分39秒許│葉國平伸手拿取放在桌上的酒瓶,高嘉聰站在其正前│第97頁反面編號109-2 │
│ │方 │ │
├───────┼───────────────────────┼───────────┤
│22時32分44秒許│李治平拿起鐵椅背條,葉國平開始飲用高粱酒 │第97頁反面編號110 │
│ │ │(第4次飲酒) │
├───────┼───────────────────────┼───────────┤
│22時33分00秒許│李治平起身,手持鐵椅背條,雙手交叉在胸前,再次│第98頁正面編號110-1 │
│ │走到葉國平旁邊看著葉國平喝酒 │ │
├───────┼───────────────────────┼───────────┤
│22時33分03秒許│李治平站到葉國平正前方,看葉國平喝酒 │第98頁正面編號110-2 │
├───────┼───────────────────────┼───────────┤
│22時33分05秒許│李治平左手指葉國平胸口 │第98頁反面編號110-3 │
├───────┼───────────────────────┼───────────┤
│22時33分14秒許│葉國平飲用完畢,並將酒瓶放在地上 │第97頁反面編號110 │
├───────┼───────────────────────┼───────────┤
│22時33分17秒許│葉國平喝完將酒瓶放在地上之際,李治平手持鐵椅背│第98頁反面編號111 │
│ │條攻擊葉國平右背部1 下 │ │
├───────┼───────────────────────┼───────────┤
│22時33分38秒許│高嘉聰向趙思凱拿錢 │第99頁正面編號112 │
├───────┼───────────────────────┼───────────┤
│22時33分40秒許│高嘉聰左手指著葉國平說話 │第99頁正面編號112-1 │
├───────┼───────────────────────┼───────────┤
│22時33分42秒許│高嘉聰要走出客廳前,回頭轉身與李治平說話 │第99頁反面編號112-2 │
├───────┼───────────────────────┼───────────┤
│22時33分54秒許│高嘉聰離開客廳 │第99頁反面編號112-3 │
├───────┼───────────────────────┼───────────┤
│22時34分18秒許│葉國平口中噴出液體,左手摀嘴。李治平隨即起身,│第100頁正面編號112-4 │
│ │手持鐵椅背條 │ │
├───────┼───────────────────────┼───────────┤
│22時34分25秒許│葉國平以左手摀嘴,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第100 頁正面編號113 │
│ │身體1 下 │ │
├───────┼───────────────────────┼───────────┤
│22時34分40秒許│葉國平以布擦拭左大腿 │第100頁反面編號113-1 │
├───────┼───────────────────────┼───────────┤
│22時34分41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左右大腿1下 │第100頁反面編號113-2 │
├───────┼───────────────────────┼───────────┤
│22時35分36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身體1下 │第101頁正面編號114 │
├───────┼───────────────────────┼───────────┤
│22時35分48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101頁正面編號115 │
├───────┼───────────────────────┼───────────┤
│22時36分07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身體1下 │第101頁反面編號115-1 │
├───────┼───────────────────────┼───────────┤
│22時36分13秒許│高嘉聰返回客廳,手中持有高粱酒1瓶 │第101頁反面編號116 │
├───────┼───────────────────────┼───────────┤
│22時36分35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身體1 下,高嘉聰在倒│第102頁正面編號116-1 │
│ │酒 │ │
├───────┼───────────────────────┼───────────┤
│22時36分56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身體1 下,葉國平被打│第102頁正面編號116-2 │
│ │後,左手摸右手臂 │ │
├───────┼───────────────────────┼───────────┤
│22時37分20秒許│李治平再以鐵椅背條打葉國平前胸、背部各1 下 │第102頁反面編號116-4 │
├───────┼───────────────────────┼───────────┤
│22時37分38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攻擊葉國平前胸1下 │第103頁正面編號117 │
├───────┼───────────────────────┼───────────┤
│22時38分26秒許│李治平以鐵椅背條毆打葉國平右手臂1下 │第103頁正面編號117-1 │
├───────┼───────────────────────┼───────────┤
│22時38分28秒許│葉國平被打後彎腰,左手摸右手臂 │第103頁反面編號117-2 │
├───────┼───────────────────────┼───────────┤
│22時39分02秒許│高嘉聰蹲在葉國平面前,頭不時轉向桌上的酒瓶,持│第103頁反面編號117-3 │
│ │續與葉國平、李治平說話,高嘉聰的手不時指著葉國│ │
│ │平和酒瓶 │ │
├───────┼───────────────────────┼───────────┤
│22時40分53秒許│潘成峯至客廳 │第104頁正面編號118 │
├───────┼───────────────────────┼───────────┤
│22時43分29秒許│高嘉聰拿高粱酒給葉國平,葉國平未拿。李治平手持│第104 頁正面編號119 │
│ │一杯液體往葉國平臉上潑灑 │ │
├───────┼───────────────────────┼───────────┤
│22時43分34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起身,潘成峯阻止李治平毆打葉國│第104頁反面編號120 │
│ │平,並將李治平右手的鐵椅背條取走後放在桌上 │ │
├───────┼───────────────────────┼───────────┤
│22時43分57秒許│高嘉聰拿高粱酒給葉國平,葉國平未拿 │第105頁正面編號121 │
├───────┼───────────────────────┼───────────┤
│22時45分11秒許│葉國平身體開始逐漸往右側傾斜,仍未拿取酒瓶 │第105頁正面編號121-1 │
├───────┼───────────────────────┼───────────┤
│22時45分58秒許│李治平、高嘉聰均起身,潘成峯起身阻止李治平攻擊│第105頁反面編號122 │
│ │葉國平,但李治平仍手持鐵椅背條朝葉國平臉部揮擊│ │
│ │1 下 │ │
├───────┼───────────────────────┼───────────┤
│22時46分00秒許│高嘉聰拿鐵棍毆打葉國平背部2下 │第105頁反面編號123 │
├───────┼───────────────────────┼───────────┤
│22時46分34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高嘉聰持鐵棍各往葉國平之背部│第106頁正面編號124 │
│ │毆打1 下 │ │
├───────┼───────────────────────┼───────────┤
│22時46分46秒許│葉國平頭朝下,高嘉聰再次拿酒瓶給葉國平,李治平│第106頁正面編號124-1 │
│ │手持鐵椅背條先指向酒瓶,再指向葉國平 │ │
├───────┼───────────────────────┼───────────┤
│22時46分53秒許│潘成峯走到葉國平左側,兩度以手指向葉國平 │第106頁反面編號124-2 │
├───────┼───────────────────────┼───────────┤
│22時47分02秒許│潘成峯離開客廳 │第106頁反面編號125 │
├───────┼───────────────────────┼───────────┤
│22時47分14秒許│葉國平開始癱坐在折疊椅上 │第107頁正面編號125-1 │
├───────┼───────────────────────┼───────────┤
│22時47分34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打葉國平臉部1下 │第107頁正面編號125-2 │
├───────┼───────────────────────┼───────────┤
│22時48分06秒許│高嘉聰拿高粱酒瓶給葉國平,葉國平癱坐在折疊椅上│第107頁反面編號125-3 │
│ │無反應 │ │
├───────┼───────────────────────┼───────────┤
│22時48分29秒許│高嘉聰拿高粱酒瓶給葉國平,右手持鐵棍敲打葉國平│第107頁反面編號126 │
│ │腳部,葉國平癱坐在折疊椅上無反應 │ │
├───────┼───────────────────────┼───────────┤
│22時48分44秒許│李治平手持鐵椅背條打葉國平右大腿1下 │第108頁正面編號126-1 │
├───────┼───────────────────────┼───────────┤
│22時48分48秒許│高嘉聰拿行動電話對葉國平拍照 │第108頁正面編號127 │
├───────┼───────────────────────┼───────────┤
│22時49分28秒許│高嘉聰將高梁酒瓶放在葉國平兩腳中間,葉國平已無│第108頁反面編號127-1 │
│ │任何反應 │ │
├───────┼───────────────────────┼───────────┤
│22時49分42秒許│李治平持鐵椅背條毆打癱坐在折疊椅之葉國平右大腿│第108 頁反面編號128 │
│ │1 下 │ │
├───────┼───────────────────────┼───────────┤
│22時50分26秒許│高嘉聰再拿米酒瓶放在葉國平兩腳中間 │第109頁正面編號128-1 │
├───────┼───────────────────────┼───────────┤
│22時50分38秒許│李治平踹葉國平右小腿,葉國平無反應 │第109頁正面編號128-2 │
├───────┼───────────────────────┼───────────┤
│22時57分35秒許│高嘉聰拿香菸放在葉國平腳底 │第109頁反面編號129 │
├───────┼───────────────────────┼───────────┤
│22時57分49秒許│高嘉聰以鐵夾向趙思凱拿取香菸並放置在葉國平腳趾│第110頁正面編號130 │
│ │間 │ │
├───────┼───────────────────────┼───────────┤
│22時58分08秒許│顏志峰拿香菸給高嘉聰,高嘉聰放在葉國平腳趾間 │第110頁正面編號131 │
├───────┼───────────────────────┼───────────┤
│22時58分25秒許│李治平和顏志峰拿煙蒂給高嘉聰 │第110頁反面編號131-2 │
├───────┼───────────────────────┼───────────┤
│23時00分20秒許│趙思凱撿起地上的鐵棍交給顏志峰 │第111頁正面編號131-4 │
├───────┼───────────────────────┼───────────┤
│23時00分37秒許│顏志峰手持鐵棍毆打葉國平胸部1 下,葉國平無反應│第111頁反面編號132 │
├───────┼───────────────────────┼───────────┤
│23時01分16秒許│顏志峰摸葉國平頸部,確定是否有脈搏 │第111頁反面編號133 │
├───────┼───────────────────────┼───────────┤
│23時01分32秒許│顏志峰再次摸葉國平頸部 │第112頁正面編號133-1 │
├───────┼───────────────────────┼───────────┤
│23時01分37秒許│顏志峰頭靠近葉國平身體,右手摸葉國平後背 │第112頁正面編號133-2 │
├───────┼───────────────────────┼───────────┤
│23時01分44秒許│顏志峰摸葉國平胸口 │第112頁反面編號133-3 │
├───────┼───────────────────────┼───────────┤
│23時01分48秒許│顏志峰摸葉國平左手脈搏 │第112頁反面編號133-4 │
├───────┼───────────────────────┼───────────┤
│23時01分53秒至│顏志峰第三次摸葉國平頸部 │第113頁正面編號133-5 │
│23時02分03秒止│ │ │
├───────┼───────────────────────┼───────────┤
│23時02分04秒許│顏志峰再以右手摸葉國平背部 │第113頁正面編號133-6 │
├───────┼───────────────────────┼───────────┤
│23時05分48秒許│趙思凱離開客廳 │第113頁正面編號133-7 │
├───────┼───────────────────────┼───────────┤
│23時08分19秒許│趙思凱走回客廳 │第113頁正面編號133-8 │
├───────┼───────────────────────┼───────────┤
│23時12分09秒許│顏志峰手持鐵棍2支攻擊葉國平胸部2下、頭部1下 │第114 頁正面編號134 │
├───────┼───────────────────────┼───────────┤
│23時12分32秒許│顏志峰右手從口袋拿出折疊刀,用嘴巴咬出 │第114頁反面編號134-1 │
├───────┼───────────────────────┼───────────┤
│23時12分50秒許│顏志峰右手持折疊刀指向葉國平 │第114頁反面編號134-2 │
├───────┼───────────────────────┼───────────┤
│23時12分57秒許│顏志峰左手持鐵棍2支打葉國平胸部1下 │第115頁正面編號134-3 │
├───────┼───────────────────────┼───────────┤
│23時13分16秒許│顏志峰以右手持鐵棍2 支打葉國平胸部2下、頭部3下│第115頁正面編號134-4 │
├───────┼───────────────────────┼───────────┤
│23時14分15秒許│顏志峰右手持鐵棍打葉國平胸口1下 │第115頁反面編號134-5 │
├───────┼───────────────────────┼───────────┤
│23時14分18秒許│趙思凱走到顏志峰旁邊說話 │第115頁反面編號134-6 │
├───────┼───────────────────────┼───────────┤
│23時14分31秒許│趙思凱將顏志峰手上鐵棍拿走,交給高嘉聰 │第116頁正面編號134-7 │
├───────┼───────────────────────┼───────────┤
│23時15分27秒許│趙思凱走到椅子前面看電視,李治平繼續說話,顏志│第116頁正面編號134-8 │
│ │峰以右腳踢葉國平左腳2 下 │ │
├───────┼───────────────────────┼───────────┤
│23時16分02秒許│顏志峰走到葉國平前面一直看著葉國平 │第116頁反面編號134-9 │
├───────┼───────────────────────┼───────────┤
│23時17分26秒許│趙思凱走到顏志峰右側,伸出左手搭在顏志峰左肩上│第116 頁反面編號134-10│
├───────┼───────────────────────┼───────────┤
│23時17分53秒許│顏志峰從地下撿起米酒瓶,左手握住米酒瓶的瓶口,│第117 頁正面編號134-12│
│ │趙思凱拉著顏志峰右手 │ │
├───────┼───────────────────────┼───────────┤
│23時17分57秒許│顏志峰欲往前朝葉國平走去,趙思凱擋在顏志峰前面│第117 頁反面編號134-13│
├───────┼───────────────────────┼───────────┤
│23時18分03秒許│趙思凱將顏志峰手上米酒瓶拿走,放在桌子旁的地上│第117 頁反面編號134-14│
├───────┼───────────────────────┼───────────┤
│23時18分36秒許│趙思凱將顏志峰帶至監視器上方的門口,顏志峰轉頭│第118 頁反面編號134-17│
│ │看著葉國平數秒,趙思凱以左手拍顏志峰的左手臂,│ │
│ │並將顏志峰往前推 │ │
├───────┼───────────────────────┼───────────┤
│23時18分57秒許│顏志峰又回頭朝向客廳,並伸手指葉國平 │第118 頁反面編號135 │
├───────┼───────────────────────┼───────────┤
│23時19分07秒許│顏志峰、趙思凱完全離開客廳。 │第118 頁反面編號135 │
├───────┼───────────────────────┼───────────┤
│23時23分05秒至│葉國平微微動了右腳、頭部 │第119 頁正面至第120 頁│
│23時25分19秒止│ │正面編號135-1 至135-5 │
├───────┼───────────────────────┼───────────┤
│23時26分06秒許│葉國平自行從折疊椅滑落到地上,臉部撞到紅色椅子│第120 頁正面編號136 │
├───────┼───────────────────────┼───────────┤
│23時28分58秒許│高嘉聰離開現場 │第120 頁反面編號137 │
├───────┼───────────────────────┼───────────┤
│23時32分15秒許│李治平離開現場並關燈,獨留葉國平在現場 │第120 頁反面編號138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