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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誠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誠賢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張誠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
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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