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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凱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7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凱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經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胡凱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各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 至12所示各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新北地檢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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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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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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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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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12日 │102年8月20日 │102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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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 │ 新北地檢102年度毒│新北地檢103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059號 │ 偵字第5546號 │偵字第7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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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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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2年度簡字 │ 102年度簡字 │ 103年度審簡字 │
│事實審│ │ 第7258號 │ 第6997號 │ 第6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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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12月9日 │102年12月24日 │ 103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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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簡字 │ 102年度簡字 │ 103年度審簡字 │
│判 決│ │ 第7258號 │ 第6997號 │ 第6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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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31日 │ 103年1月28日 │ 103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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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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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歸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 │
│ │緝字第72號(已執畢│字第2379號(已執畢│字第14021號(已執 │
│ │) │) │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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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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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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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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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19日 │101年12月15日 │102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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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769號 │ 偵字第8563號 │字第85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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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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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930號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5月14日 │ 104年7月21日 │ 104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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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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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判 決│ │ 第930號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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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4年6月20日 │ 104年8月10日 │ 104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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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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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 │編號5至12經新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510號│
│ │字第10177號 │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新北地檢104年 │
│ │ │度執字第13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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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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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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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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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3月6日 │102年3月9日 │10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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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8563號 │ 偵字第8563號 │字第85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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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7月21日 │ 104年7月21日 │ 104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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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判 決│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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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0日 │ 104年8月10日 │ 104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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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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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5至12經新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510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
│ │2月(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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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27日 │102年3月6日 │101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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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8563號 │ 偵字第8563號 │字第856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7月21日 │ 104年7月21日 │ 104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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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判 決│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第1035號 │
│ ├────┼─────────┼─────────┼─────────┤
│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0日 │ 104年8月10日 │ 104年8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5至12經新北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510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
│ │2月(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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