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鍾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鍾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鍾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鍾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