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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偉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7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偉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邱偉翔因偽證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邱偉翔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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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為得│備註│
│號│ │(有期徒│ │ │ │易科罰金│ │
│ │ │刑部分)│ ├───┬────┬────┼───┬────┬────┤或易服社│ │
│ │ │ │ │法 院 │ 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 │ 案 號 │判決確定│會勞動之│ │
│ │ │ │ │ │ │ │ │ │日期 │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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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偽證 │有期徒刑│102 年8 │臺灣高│104 年度│104 年10│臺灣高│104 年度│104 年11│ 否 │ │
│ │ │7 月 │月27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7日 │等法院│上訴字第│月23日 │ │ │
│ │ │ │9 月25日│ │2129號 │ │ │212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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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槍砲彈藥│有期徒刑│102 年8 │臺灣新│103 年度│104 年10│臺灣高│105 年度│105 年4 │ 否 │ │
│ │刀械管制│3 年8 月│月25日至│北地方│訴字第24│月23日 │等法院│上訴字第│月7 日 │ │ │
│ │條例 │ │26日 │法院 │0 號 │ │ │114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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