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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大信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大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大信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9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確定。
於民國94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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