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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6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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