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739,2016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志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

於民國103年4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