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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盧景佑的假釋申請正當,並裁定他應在假釋中接受保護管束。此外,法院還通知了申請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
<摘要完畢>根據法律規定,盧景佑在假釋中應支付保護管束。經過審訊和調查,法院認為盧景佑的聲請正當,因此裁定準許其假釋。此裁定適用於所有被假釋的人。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景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景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景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298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2年6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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