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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維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維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維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原聲請狀附表記載有誤,更正後如附表所載)。
二、按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即得併合處罰。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參,其中編號1至4、8 部分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現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而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 至8部分前經桃園地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5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附表編號9 至10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參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與次數,法律外部性界限(有期徒刑6 年2 月)、法律內部性界限(有期徒刑5年4 月),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高維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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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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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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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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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4月7日 │102年3月18日 │102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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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053號 │毒偵字第1748號 │毒偵字第15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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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桃簡字第 │102 年度桃簡字第 │102年度桃簡字第 │
│事實審│ │1174號 │1084號 │10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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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 年12月19日 │102 年12月30日 │102年12月2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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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桃簡字第 │102 年度桃簡字第 │102年度桃簡字第 │
│判 決│ │1174號 │1084號 │1083號 │
│ ├───┼─────────┼─────────┼─────────┤
│ │確 定│103年1月14日 │103年1月28日 │103年4月7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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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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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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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得易科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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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5日 │102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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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374號 │毒偵字第3374號 │毒偵字第36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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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2 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1530 號 │1530號 │18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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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12月27日 │102年12月27日 │103年1月24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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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2 年度審訴字第 │
│判 決│ │1530 號 │1530 號 │18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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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定│103 年1 月28日 │103年1月28日 │103 年2 月2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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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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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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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得易科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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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14日 │102 年6 月21日或 │102 年9 月21日 │
│ │ │6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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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618號 │毒偵字第3224號 │毒偵字第45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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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03 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876號 │105號 │24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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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3年1月24日 │103年5月29日 │103年10月2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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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03 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1876號 │105號 │2406 號 │
│ ├───┼─────────┼─────────┼─────────┤
│ │確 定│103年2月25日 │103年5月29日 │103年10月2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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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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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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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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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9 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4510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2406 號 │
│ ├───┼─────────┤
│ │判 決│103年10月23日 │
│ │日 期│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4436 號 │
│ ├───┼─────────┤
│ │確 定│103年12月18日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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