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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順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順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順義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為103年度審簡字第509號,附表編號6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應分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786號、103年9月26日,附表編號7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判決日期應分別為103 年度審易字第2786號、103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應為本院,附表編號8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應分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983號、103年7月18日,確定判決日期應為103年12月11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其中附表編號1、2之部分,均未據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14至18頁、139 頁);
附表編號5 、13至18之部分,均經撤回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31至33、88、118頁、第119頁反面、第144至145頁);
附表編號 3、4、6至12、19至25之部分,業據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9至25、34至39、46至127 頁、第140頁反面至第145頁)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13至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4、7至12、17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5年3月11日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9 至12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又⑵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59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又⑶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又⑷附表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59、63頁、第139 頁第142頁反面至第143頁反面、第145 頁),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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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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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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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累犯更定其刑)│(累犯更定其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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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9日 │103年1月19日 │103年1月18日 │103年1月19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 │
│機關年度案號│第3605號 │字第9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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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2部分│本院(附表編號3、4部分,分別經本院│
│後│ │,均未據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14至│、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
│事│ │18頁、第139頁) │第19至30頁、第140頁反面、第141頁)│
│實├────┼─────────────────┼─────────────────┤
│審│案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67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 │10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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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103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 │3819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7月5日 │同上 │10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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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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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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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1月9日 │103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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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 年度偵│第8873號 │檢察署103年度毒 │
│ │字第18229號 │ │偵字第2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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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6、7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編號5部分,業 │,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34│(附表編號8部分 │
│事│ │經撤回上訴確定,│至39頁、第141頁反面) │,經本院、最高法│
│實│ │見本院卷第144頁 │ │院駁回上訴確定,│
│審│ │正反面) │ │見本院卷第46至54│
│ │ │ │ │、142頁) │
│ ├────┼────────┼─────────────────┼────────┤
│ │案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 │103年度審易字第278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 │
│ │ │958號 │ │983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 │103年9月26日 │103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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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同上 │本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同上 │103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 │4397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1月13日 │103年11月19日 │103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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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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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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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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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5月30日 │103年5月30日 │103年5月30日 │10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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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0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3 年度毒│
│ │ │偵字第9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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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本院(附表編號9至11部分,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 │本院(附表編號12│
│後│ │卷第55至62頁、第143頁反面) │部分,經本院駁回│
│事│ │ │上訴確定,見本院│
│實│ │ │卷第89 至97、144│
│審│ │ │頁) │
│ ├────┼──────────────────────────┼────────┤
│ │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34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 │ │29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23日 │104年3月10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 │ │
│判├────┼──────────────────────────┼────────┤
│決│案號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同上 │104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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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13 │ 14 │ 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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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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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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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14日 │10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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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441、6583、7908、8524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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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編號13至16之部分,業經撤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88頁、│
│後│ │第119頁反面、第142頁反面、第145頁) │
│事├────┼───────────────────────────────────┤
│實│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397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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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2月4日 │
└─┴────┴───────────────────────────────────┘
┌──────┬────────┬────────┬────────┬────────┐
│ 編號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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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5月15日 │103年5月29日 │103年5月8日 │10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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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441、6583、7908、8524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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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編號17、18之部分│本院(編號19至25之部分,業據本院駁│
│後│ │,業經撤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18 │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19至127、 │
│事│ │頁、第119頁反面、第143、145頁) │143、145頁) │
│實├────┼─────────────────┼─────────────────┤
│審│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397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6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1日 │104年3月26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3月5日 │同上 │
└─┴────┴─────────────────┴─────────────────┘
┌──────┬────────┬────────┬────────┬────────┬────────┐
│ 編號 │ 21 │ 22 │ 23 │ 24 │ 25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15日 │103年5月16日 │103年5月20日 │103年5月21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441、6583、7908、8524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編號19至25之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19至127、143、145頁)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6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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