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825,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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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林偉誠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4號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執行刑罰,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偉誠已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實有停止執行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准予停止裁判之執行。

二、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

因此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有理由,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之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能。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82號繫屬中,既未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刑罰執行與法不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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