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851,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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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哲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0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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