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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傑倫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傑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傑倫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60 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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