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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俊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俊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俊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61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
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6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6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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