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906,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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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雅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雅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雅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另經本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2940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 103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另經本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2940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3年 6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4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3月1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5年6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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