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910,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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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凱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凱傑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40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並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3 年3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6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6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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