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1913,2016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青林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青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青林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82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6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6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