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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華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華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余華國因(1)妨害自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2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2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於民國101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88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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