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國倉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2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64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