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3011,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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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信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信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信良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64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 103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 103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641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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