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583,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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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7 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11記載宣告有期徒刑「四月」部分,應更正為「四年」。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1宣告有期徒刑「四年」,誤載為「四月」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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