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聲再,263,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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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6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秀枝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85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9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秀枝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前述說明,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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