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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3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盛裕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3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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