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選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清
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律師
任鳴鉅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選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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