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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0000000A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B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周柏君
邱勤凱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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