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金上訴,13,2016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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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林天助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天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天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訊問,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5年3月7日執行羈押,同年6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至105年8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林天助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予羈押。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己經提起第三審上訴。

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羈押以外之替代方法。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5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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