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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完蓮瑞
被 告 王健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700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主張:
一、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5 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事實上陳述:被告王健吉於104 年5 月26日竊取原告完蓮瑞之貨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失,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5 月12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0時04分許辯論終結,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憑,然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1時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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