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附民,101,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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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吳柏翰
被 告 黃昭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年上易字第580號),經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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