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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謝育晁
被 告 張宇舜
陳維鈿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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