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附民,155,2016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林清霞
林游秀梅
林素霞
被 告 𡍼進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56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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