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甲女之夫(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張立楷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3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梁耀鑌
本件正本關於原告之身分資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應予保密;
對照表為裁判之一部分,依同法規定不得揭露,僅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