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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劉啟文
被 告 陳君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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