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附民,82,201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陳之璇
被 告 吳淑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83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