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附民上,17,201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桂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世杰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87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即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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