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易,107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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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安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易字第776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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