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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家和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家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古家和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等罪嫌疑重大,係經原審發布通緝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6 年7月3日訊問後執行羈押,至民國106 年10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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