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孫振中(經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 二、案經黃亭翰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本院審理範圍:
-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經查:
- 二、論罪及刑之加重事由:
- 參、撤銷改判部分:
- 一、原判決以被告羅仕聖前開罪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羅仕聖縱因共同被告孫
- 三、沒收部分:
- 肆、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仕聖為清償自身債務,與被告孫振中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 三、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四、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害人羅彥靜於警
- 五、經查:
- 六、撤銷改判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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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振中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仕聖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4 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76號、105年度偵字第8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孫振中、羅仕聖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含罪刑、沒收)及羅仕聖被訴恐嚇取財部分,暨羅仕聖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羅仕聖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白色iPhon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孫振中、羅仕聖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孫振中(經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因其妻陳憶淇介紹,於民國103 年10月間某日由黃亭翰為其鼻部微整形而施打玻尿酸,嗣因孫振中認黃亭翰為其施打玻尿酸後效果不佳,而與黃亭翰就上開醫療糾紛多次協調未果,羅仕聖(綽號「蝦米」)竟與孫振中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2月11日上午11時20分許,與黃亭翰相約於新竹市西大路大遠百百貨公司內之星巴克咖啡店內繼續協商,孫振中與羅仕聖先向黃亭翰要求賠償並表明其等為三光幫人馬,羅仕聖並向黃亭翰恫稱:要斷其手腳等語,孫振中在旁亦脅迫稱:左手還是右手,如果想走,外面有一群人會將其押到山上等語。
孫振中並當場要求黃亭翰簽立新臺幣(下同)5 佰萬元之本票,黃亭翰因覺金額太高而要求孫振中降低金額,孫振中聽聞後不滿,乃以腳踢黃亭翰座位旁之空椅子,並表示金額降為3 佰萬元,羅仕聖旋取出空白本票乙本,2人強令黃亭翰須當場簽立3佰萬元本票賠償而使其行無義務之事。
黃亭翰因遭受上開言詞及舉動之恫嚇,復擔心其自身之安危,乃依孫振中指示簽發面額各1佰萬元之本票3張並交由孫振中收執。
孫振中見黃亭翰簽立本票後,即對黃亭翰稱:如果在1月11日以前沒拿到3佰萬元,也要打斷手跟腳,每天到家裡、上班地點站崗及找黃亭翰女友麻煩,三光幫有很多小弟可以找麻煩等語。
嗣孫振中於同年月29日,復接續上開共同強制之犯意,利用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簡訊至黃亭翰委任之楊漢東律師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要求賠償金66萬元及3 天內沒消息就會反擊、不希望造成彼此一輩子的遺憾等語,經楊漢東律師轉達前開簡訊予黃亭翰。
二、案經黃亭翰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本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被告羅仕聖另涉犯刑法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其中被告2 人被訴涉犯傷害罪嫌部分,經告訴人黃亭翰於原審審理時撤回告訴,有告訴人黃亭翰之供述、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19-2、138、139、185頁),原審並諭知被告2人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被告2 人提起上訴,是本院僅就被告2 人被訴詐欺取財、被告羅仕聖被訴恐嚇取財等部分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羅仕聖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89、90頁正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為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均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經查: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羅仕聖就前開犯罪事實,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原審卷第137 頁,本院卷第88頁背面、127 頁正面);
並有證人即告訴人黃亭翰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胡文麗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孫振中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等可佐(104年度偵字第1976號卷,下稱偵1976號卷,報告書卷二第365至367、374、375、377、379至381、384、385頁,偵1976號筆錄卷第12頁,104年度偵字第1066號卷,下稱偵106 6號卷,第28至30、40、41、44至47頁,104年度易字第416號卷,下稱易416 號卷,第35頁背面至40頁);
復有扣案共同被告孫振中所有之白色iPhone5 行動電話中存有告訴人黃亭翰身分證正反面相片之翻拍照片(偵1976號報告書卷一第61頁)、告訴人黃亭翰所簽發之本票影本3 紙(偵1066號卷第32頁)、告訴人黃亭翰提供之共同被告孫振中傳送之簡訊翻拍照片(偵字第1976號報告書卷二第368 頁背面)、共同被告孫振中之人本美學整形外科診所病歷(易416 號卷第15、16頁)、告訴人黃亭翰於另案審理時當庭繪製之「星巴克座位及室內、室外相關位置圖」(易416 號卷第55、56頁)等附卷可憑,堪認被告羅仕聖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認。
㈡次查證人即告訴人黃亭翰雖於警詢時證稱:在星巴克時,被告羅仕聖叫伊拿身分證出來,伊不想拿出來,被告羅仕聖就說要斷伊手腳,並從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抽出一半的一把長刀,故意亮給伊看云云(偵1976號報告書卷二第365頁背面),惟告訴人黃亭翰嗣於偵查中證稱:孫振中在包包內藏有武器,孫振中把包包打開一點點讓伊看到裏面有刀柄或槍柄,讓伊很害怕,「蝦米」(即被告羅仕聖)還說如果伊不簽本票,現在就要拿出來砍伊云云(偵1066號卷第29頁);
復於另案審理時證稱:「蝦米」有稍微把包包打開,讓伊看到裏面有一些好像刀柄槍柄的東西,伊其實看不清楚,「蝦米」有一直作要拿刀子的動作云云(易416 號卷第35頁背面、36頁正面),可徵告訴人黃亭翰就被告羅仕聖於星巴克會面時有無拿出長刀乙節所述前後不一,甚且於另案審理時證稱看不清楚等語,尚非得逕認被告羅仕聖有持長刀恫嚇;
此自證人即告訴人黃亭翰之女友胡文麗於警詢、偵查中均未證稱目睹被告羅仕聖持刀(偵1976號報告書卷二第380、381頁,偵1066號卷第40、41頁),適足證明告訴人黃亭翰前開於警詢證稱被告羅仕聖抽出長刀云云,尚非無疑,自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羅仕聖之認定。
㈢復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妨害自由等罪名,亦無成立本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848號、83年度台上字第26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同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所謂「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
「脅迫」則係指一切使人生畏佈心為目的,而以加惡害之意思通知對方之行為而言;
強制罪之強暴、脅迫行為之程度,只須達於足以妨礙意思決定或身體活動之自由為已足,並不以完全喪失自由或其反抗遭受壓制,或有顯著困難為必要;
又所稱「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係指他人在法律上或契約上,本無為此行為之義務,而以強暴脅迫方法,使人行之者而言。
查告訴人黃亭翰確有為共同被告孫振中為鼻部微整形施打玻尿酸,亦確因該醫療行為與共同被告孫振中致生糾紛,此徵諸證人即告訴人黃亭翰於警詢、偵查、另案審理時證稱:孫振中是伊微整型的病人,伊為孫振中注射玻尿酸後,因孫振中每天抽兩包菸,造成鼻頭脫皮小傷口,痊癒後留有一點點疤痕;
孫振中跟伊講其鼻子不舒服,要向伊拿止痛藥,伊赴約後孫振中要求伊賠償5 佰萬元;
在星巴克見面前,孫振中就有跟伊抱怨鼻子整形效果不佳等語(偵1976號報告書卷二第374頁背面,偵1066號卷第29頁,易416號卷第39頁正面)即可得證,足見告訴人黃亭翰因為共同被告孫振中整型效果不如預期,雙方就後續處理事宜未能達成共識,共同被告孫振中乃要求告訴人黃亭翰負擔高額賠償責任,雖共同被告孫振中索賠金額不盡合理,然共同被告孫振中於另案供稱:伊讓告訴人黃亭翰微整型鼻子後,鼻頭潰爛,伊聯絡告訴人黃亭翰,但其未幫伊處理,伊跑了好幾間皮膚科、醫美診所,都沒辦法幫伊處理,伊後來有找告訴人黃亭翰,其拿很多抗生素給伊,叫伊吃藥;
在星巴克時,告訴人黃亭翰叫伊自己看要求賠多少錢,告訴人黃亭翰說沒錢,伊當時很生氣,就說3 佰萬元,伊當下也沒有那個意思,那時是真的很痛,才一時說出此金額等語(易416號卷第9頁正面、50頁背面),堪認共同被告孫振中並無向告訴人黃亭翰索賠3佰萬元之真意,其未循正當法律途徑請求救濟,反與被告羅仕聖共同以前揭足以令人心生恐懼之言詞恫嚇,強令告訴人黃亭翰簽立本票,平白負擔不合理之本票債務,而使告訴人黃亭翰行無義務之事,手段縱屬不法,然共同被告孫振中與告訴人黃亭翰間既確存有整型手術不佳之醫療糾紛,共同被告孫振中主觀上認為其對告訴人黃亭翰存有損害賠償之債權,被告羅仕聖為使共同被告孫振中達成向告訴人黃亭翰行使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目的,而脅迫告訴人黃亭翰簽發本票,尚難遽認其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前開說明,自難以恐嚇取財罪責相繩,應認被告羅仕聖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所定以脅迫方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共同被告孫振中業經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處強制罪刑確定,本院卷第52至61頁)。
㈣綜上述,被告羅仕聖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之加重事由:核被告羅仕聖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被告羅仕聖與共同被告孫振中為達使告訴人黃亭翰付款之目的,多次出言恫嚇之行為,均為單一強制罪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論以一罪。
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羅仕聖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惟被告羅仕聖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其行為僅構成強制罪,業如前述,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羅仕聖與共同被告孫振中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羅仕聖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103年度竹交簡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 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參、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判決以被告羅仕聖前開罪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羅仕聖因共同被告孫振中與告訴人黃亭翰因整型效果不佳之醫療糾紛,對於損害賠償事宜有所爭議,而為本件犯行,其主觀上並無為共同被告孫振中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僅構成強制罪,已如前述;
原判決未予詳查,遽以共同被告孫振中僅花費數百元醫療費用,提出之3 佰萬元並無任何依據,顯係意圖不法所有,藉端恫嚇告訴人黃亭翰索討巨額賠償,而認被告羅仕聖此部分構成恐嚇取財犯行云云,事實認定尚有未恰。
被告羅仕聖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有理由。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羅仕聖被訴恐嚇取財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羅仕聖縱因共同被告孫振中與告訴人黃亭翰間因整型效果不佳發生醫療糾紛,不思循法律途徑謀求解決,竟與共同被告孫振中以出言恫嚇脅迫之手段,強令告訴人黃亭翰簽立顯不合理金額之本票,使告訴人黃亭翰行此無義務之事,其所為已危及社會治安,自屬非是;
其於原審、本院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黃亭翰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60 頁),堪認犯後已有悔意;
復衡以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從事土方、砂石工程,每月薪資收入約5至6萬元,無未成子女須扶養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本件雖緣起於共同被告孫振中之醫療爭議,然被告羅仕聖與共同被告孫振中分擔之犯罪情節相當,而共同被告孫振中本件強制犯行,業經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被告羅仕聖本件行為後,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後刑法以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於第2條第2項明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修正後刑法第38條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1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2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
扣案之白色iPhone5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共同被告孫振中所有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偵1976號報告書卷一第51至53頁),並經共同被告孫振中於本院審理時供明(本院卷第136 頁背面),共同被告孫振中並以該行動電話傳送恐嚇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黃亭翰之委任律師,有該簡訊翻拍照片、告訴人黃亭翰於警詢之證述可憑(偵1066號卷第13頁背面、14頁),足認係被告羅仕聖、共同被告孫振中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修正刑法第38條第2項,於被告羅仕聖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至告訴人黃亭翰遭脅迫所簽立面額各為1佰萬元之本票3紙,業經共同被告孫振中交由警員返還告訴人黃亭翰(偵1066號卷第32頁),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仕聖為清償自身債務,與被告孫振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9月13日18時1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處,由被告孫振中以手機向被告羅仕聖之胞姐羅彥靜佯稱係借款人「阿宏」,並向羅彥靜恫稱:「這帳拖1、2年了,時間也給他,那天遇到原本要揍他,我說醜話講在前面你親戚朋友都查清楚,要弄的難看,我不是不給他時間,前幾天捉到他,我有跟他講先弄70萬,後面100 你看怎麼弄」等語,致羅彥靜陷於錯誤,遂分4次將170萬元交付予羅仕聖、孫振中或受該2 人所託前來取款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向羅彥靜詐得170萬元,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同法第308條前段復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即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本件被告2 人既經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公訴人認被告2 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害人羅彥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孫振中與被害人羅彥靜之通訊監察資料、被告2 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為主要論據。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孫振中、羅仕聖固不否認被告孫振中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羅彥靜自稱係被告羅仕聖債權人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並向被害人羅彥靜先後取得共170 萬元款項之事實,然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孫振中辯稱:伊沒有欺騙羅彥靜的意思,只是幫羅仕聖的忙,羅仕聖欠別人錢,原本是羅仕聖債權人要去羅仕聖家裡要錢,羅仕聖拜託伊假裝是債權人打這些電話,免得債權人真的找到他家裡去很難看,伊就答應幫他,170 萬元都是羅仕聖拿去還債,伊沒有取得任何不法利益等語;
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孫振中係受共同被告羅仕聖請託打電話給被害人羅彥靜,主觀上並無詐騙或恐嚇羅彥靜之意;
羅彥靜於警詢即證稱未因接到孫振中去電感到恐懼,羅彥靜已決定要為羅仕聖還債,還主動打電話給孫振中假冒的「阿宏」,足見羅彥靜相信羅仕聖在外確實有欠款,出於幫助羅仕聖還款之真意,才決定付款;
羅仕聖積欠債務遭債權人追討確屬事實,其向胞姐羅彥靜借款清償,事後亦按期還錢,足徵被告孫振中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
被告羅仕聖辯稱:伊沒有要騙或恐嚇姐姐羅彥靜,170 萬元是伊幫張清陸背債,張清陸以伊的名義向「阿宏」下賭,積欠賭債170 萬元,伊有先跟羅彥靜講此事,「阿宏」原本要把伊押走,還說要到伊家裏去,伊不希望牽扯到家人,才拜託孫振中幫忙等語;
其辯護人則辯稱:依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共同被告孫振中於103年9月7日至同年月22日間,與「阿宏」多次於電話中談及被告羅仕聖債務之事,「阿宏」並於電話中向孫振中表示「要不要叫蝦米過來」、「你叫他不要一毛錢都沒有,這樣會很難看」,足證羅仕聖確實遭綽號「阿宏」之人催討債務,其積欠「阿宏」170 萬元債務,因恐家中遭受牽連,而請託孫振中假冒「阿宏」打電話給羅彥靜,並無捏造之情形;
羅仕聖以加害自身之惡害通知羅彥靜,是否該當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尚非無疑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孫振中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被告羅仕聖之請託,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與羅彥靜為附表一所示之通話內容,陸續向羅彥靜取得共計170 萬元等情,業據證人羅彥靜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偵1976號報告書二卷第341至348頁,原審卷第139至155頁),並為被告2 人供承在卷,且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偵1976號報告書二卷第352至364頁,偵1976號報告書三卷第237 頁背面至258頁),復有扣案被告孫振中持用前揭白色iphone5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次查,被告孫振中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自103年9月7日起至同年月23日間,與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綽號「阿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綽號「牛哥」,及被告羅仕聖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話內容,被告孫振中於103年9月7日18時37 分許,接獲「阿宏」來電稱「你那有一塊已經輸43萬,一塊輸93萬,43萬那塊,人家已經催我匯兌」,被告孫振中答稱「我有跟蝦米講了」(即附表二編號1 之通話),同日亦有多通與「阿宏」間談及該款項如何處理之通話,「阿宏」並向被告孫振中稱「兄弟,我跟你講,如他不見,這條換你會攬到這條屎」(附表二編號2、3、5 ),期間被告孫振中亦與被告羅仕聖通話,被告孫振中向被告羅仕聖稱會叫「阿宏」打過去,被告羅仕聖尚問被告孫振中應該怎麼講等語(附表二編號4);
103年9月8日被告孫振中再跟「阿宏」通話,其中一通「阿宏」向被告孫振中提及「這禮拜有另外一邊贏90幾萬,現在贏的要來拿錢,輸的追不出來,一塊68萬的,另一塊輸70的他占3 成」、「我老爸說越簽越大,會不會不穩...你看你要不要叫蝦米過來...你直接問他錢怎麼樣好了,因為現在贏的要來拿錢了...」(附表二編號7);
被告孫振中於103年9月23日中午12時56分許與「牛哥」之通話,被告孫振中提及「牛哥,他們有確定的只有70萬而已,看牛哥有沒有辦法說,我跟他姐溝通,我再出30萬,1 百萬處理」,「牛哥」答稱「他之前有贏我的錢,68萬多,後來他有代理我的版,我的錢只有20萬」等語(附表二編號11),徵諸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孫振中於103 年9月7日與「阿宏」間談及被告羅仕聖有關輸贏、匯兌之事,又曾提及越簽越大等內容,嗣即發生被告孫振中打電話予證人羅彥靜以上開方式索討共170萬元一事(即附表一編號1之通訊監察譯文),於撥打電話予證人羅彥靜後,復與「牛哥」通話,通話內容提及與證人羅彥靜聯絡之事,則被告孫振中與名為「阿宏」、「牛哥」所討論之事,顯然即與被告羅仕聖所辯向「阿宏」下賭之款項有關,並為處理該賭債而由被告孫振中與羅彥靜為如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話,則被告羅仕聖辯稱其積欠「阿宏」賭債,須向胞姐羅彥靜借款清償「阿宏」等語,應可採信。
又依附表二編號6 之通話內容所示,「阿宏」向被告孫振中稱「他(指被告羅仕聖)說今要湊40幾萬不可能,我真的給蝦米打敗,怎找這種腳」、「快2百萬的東西,1個人跑掉,你對蝦米也不是」、「盡量催一下蝦米,給些壓力」;
於附表二編號7 之通話,「阿宏」對被告孫振中稱「你看你要不要叫蝦米過來」、「你他不要一毛錢都沒有,這樣會很難看」等語,可證「阿宏」確向被告羅仕聖催討上開賭債孔急,且甚以「給些壓力」、「這樣會很難看」之帶有恫嚇言詞索償,堪認被告2 人辯稱羅仕聖遭債權人催逼債務,被告孫振中與羅彥靜通話內容所稱「那天遇到原本要揍他,你親戚朋友都查清楚,要弄的難看」、「前幾天捉到他」等語(即附表一編號1 )屬實,並非為詐騙羅彥靜而虛構。
㈢復查,證人羅彥靜於警詢證稱:伊於103年9月13日18時15分許,與「阿宏」如附表一編號1 之對話內容,並未因此心生畏懼,伊想如果對方無法溝通就報警等語;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羅仕聖之前就有跟伊說過在外面有欠錢,一開始伊未理會,因伊認為羅仕聖以前已經吃過這樣的虧,還學不會,後來羅仕聖告訴伊被債主遇到,如果沒有還錢,可能會被修理之類的,伊只好幫羅仕聖處理;
羅仕聖打電話給對方,伊跟對方說伊是羅仕聖姊姊,看怎麼清償,總金額是170萬元(原審卷第140至142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羅仕聖告訴伊其幫朋友借一筆錢,後來該朋友失聯,變成羅仕聖有義務要還那筆債,羅仕聖是幫「陸哥」借錢,剛開始伊不答應,因羅仕聖之前有幾次朋友找其投資,花不少冤枉錢,羅仕聖告訴伊幫朋友借這筆錢時,其實伊蠻生氣,後來因為有一段時間,羅仕聖一直講,伊就決定幫忙還錢;
附表一編號1之通話是伊要問羅仕聖欠錢的原因及情形,在該通電話前,伊已有意願幫羅仕聖清債務,所以才跟對方通話詢問要如何還款;
伊聽到對方說如附表一編號1 之言詞,並未感覺害怕,羅仕聖說已逃避此筆債務一段時間,伊可以理解對方的氣憤等語(本院卷第128、129頁正面),依證人羅彥靜上開證述,可徵其雖於被告羅仕聖最初告知並央求代為還債時未予同意,惟嗣因自被告羅仕聖處得知遭催逼債務,羅彥靜基於愛護胞弟之立場,已願意代為清償,是羅彥靜於被告孫振中假冒「阿宏」於103年9月13日18時15分許與羅彥靜為如附表一編號1 之通話前,即已同意為被告羅仕聖清償債務,此自羅彥靜於附表一編號1 之通話中稱「我弟昨回來,有說到欠你們錢的事情,我可以了解這個狀況什麼時候產生的,家裏還有貸款,希望能幫忙處理,每個月分期付款」等語(偵1976號報告書二卷第352頁背面第1通對話),足見羅彥靜第一次與「阿宏」(被告孫振中假冒)通話即表明已得知被告羅仕聖欠債之事,並主動表示希望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益見被告孫振中接續與羅彥靜談論分期金額、交付款項等細節,並未違反羅彥靜同意還款之真意,即無使羅彥靜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可言。
又被告羅仕聖於羅彥靜代為清償170 萬元債務後,每月按期償還3萬元予羅彥靜,迄已償還約80萬元乙節,經證人羅彥靜於原審、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卷第151頁,本院卷第129 頁背面),適證被告羅仕聖確係因債權人「阿宏」催逼索債,為應急先由羅彥靜代償,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孫振中則依被告羅仕聖之請託而假冒「阿宏」與羅彥靜通話,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孫振中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尚難認渠2 人構成詐欺取財犯行。
㈣證人羅彥靜雖於警詢時證稱:羅仕聖是伊的弟弟,基於親情協助他償還債務,家裡人也擔心害怕羅仕聖會發生意外,或被修理、被抓走,才決定幫忙,伊是因為害怕羅仕聖積欠債務遭遇不測,才借款償還金錢等語(偵1976號報告書二卷第346頁背面至348頁);
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阿宏」在電話中說不還這筆錢不行,「阿宏」說遇到羅仕聖時本來要修理他,因為羅仕聖跑他錢,電話裡也有提到親戚朋友被查清楚、要弄得很難看,說知道伊家人住的地方;
伊會擔心羅仕聖欠人家錢被抓到會被修理,一開始羅仕聖有提到外面欠錢的事情,但伊沒有太理會,伊確實是考量到怕羅仕聖被債主遇到,才決定還錢等語(原審卷第144、150、152、153頁),惟證人羅彥靜並非陷於錯誤而同意為被告羅仕聖清償債務,業如前述,至其前開證稱害怕羅仕聖遭遇不測等情,與其於警詢、原審、本院一再證稱未因被告孫振中如附表一編號1之言詞而感覺恐懼等語(偵1976號報告書卷二第341頁背面,原審卷第150頁,本院卷第129頁正面)相互齟齬,而證人羅彥靜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若是警察問伊擔不擔心對方什麼言語的,伊不怕,但伊會擔心弟弟即羅仕聖欠人家錢被抓到會被修理等語(原審卷第150 頁),可徵證人羅彥靜係基於手足之情,擔心被告羅仕聖之安危,而非因遭恐嚇而害怕危及自身安全,此自附表一其與假冒「阿宏」之被告孫振中通話期間自103年9月7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長達3個月,若羅彥靜心生畏懼,有充裕時間可報警處理,惟本件係員警偵辦被告2 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被告孫振中持用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訊監察後,主動通知羅彥靜進行調查,並非羅彥靜提出告訴,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稽(偵1976號報告書一卷第3 頁正面),應以證人羅彥靜於原審、本院審理時證稱並未因此心生恐懼等語為可採,自難遽認其因被告2 人實施恐嚇手段,致心生畏懼而交付上開款項,亦非得以恐嚇取財罪責相繩,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孫振中固係假冒被告羅仕聖之債權人「阿宏」與羅彥靜聯繫還款事宜,然與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等犯罪構成要件仍屬有間。
本件檢察官所憑之證據資料,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尚無足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檢察官復未能指出證明之方法,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 人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六、撤銷改判部分:原審疏未詳查前開事證,率認被告2 人此部分構成犯罪,並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以被告2 人涉有恐嚇取財犯行,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合。
被告2 人提起上訴就此部分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2 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含罪刑及諭知沒收扣案被告孫振中所有之白色iPhone5行動電話1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70 萬元部分),及被告羅仕聖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另為被告2人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104 年12月30日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被告孫振中(代號A)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與被害人羅彥靜(代號B,暱稱:蝦米姐)之通聯譯文內容摘錄(偵1976號報告書二卷第352至3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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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 通 聯 內 容 │
│ │(年/月/日/ │ │
│ │時/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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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000 │B:我是蝦米的姐姐,你是他中壢的朋友嗎? │
│ │ │A:對 │
│ │ │B:我弟昨回來,有說到欠你們錢的事情,我可 │
│ │ │ 以了解這個狀況什麼時候產生的,家裡還有 │
│ │ │ 貸款,希望能幫忙處理,每個月分期付款 │
│ │ │A:不行,這帳拖很久了 │
│ │ │B:那可是,現階段也弄不到這麼多錢 │
│ │ │A:這錢是現金借他的,又不是賭債,還是,也 │
│ │ │ 拖這麼久,講說什麼時候要還,避不見面, │
│ │ │ 剛好被我們遇到,欠錢還錢天經地義,別人 │
│ │ │ 小孩死不完,躲那麼久,這錢我們也背到 │
│ │ │B:他總共欠多少 │
│ │ │A:170萬,不是不給時間,這帳拖一二年了,時│
│ │ │ 間也給他,那天遇到原本要揍他,我說醜話 │
│ │ │ 講在前面你親戚朋友都查清楚,要弄的難看 │
│ │ │ ,我不是不給他時間,前幾天捉到他,我有 │
│ │ │ 跟他講先弄70萬,後面1百你看怎麼弄 │
│ │ │B:家裡貸款也緊 │
│ │ │A:事情發生了,就要想辦法,今拖這麼久,自 │
│ │ │ 己要想辦法處理...就是要把錢弄出來,今拖│
│ │ │ 這麼久也沒有一次要他弄出來 │
│ │ │B:70喔 │
│ │ │A:70萬拿不出來,大家就不好意思,今也是現 │
│ │ │ 金借他,逃避也不是辦法 │
│ │ │B:再給我點時間 │
│ │ │A:姐姐這70萬什麼時候給我,我原本給他到星 │
│ │ │ 期一,不然就到家裡去,看要怎麼弄 │
│ │ │B:可以給我一個月的時間 │
│ │ │A:不行,拖太久了.... │
│ │ │A:你要給我時間,我好跟老闆講 │
│ │ │B:金額可以降一點嗎 │
│ │ │A:你明天可以拿多少錢... │
│ │ │B:20萬可以嗎 │
│ │ │A:姐,你明先給20萬,剩下的150看怎樣,明天│
│ │ │ 再跟你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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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000 │A:我老闆說星期一35,月底35,反正這個月要 │
│ │ │ 給70,後面那1百看怎弄 │
│ │ │B:那禮拜一下午好了 │
│ │ │A:姐姐,我們就這樣說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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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0000 │A:星期一幾點 │
│ │ │B:銀行關門前 │
│ │ │A:銀行關門前會處理 │
│ │ │A:好好好,姐姐我跟你講,星期一35,月底35 │
│ │ │ ,大家講好,就不要跳票,講的就要做到, │
│ │ │ 不然就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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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0000000 │A:喂,姐仔,你明下午三點半嗎 │
│ │ │B:我們還在弄,還在想辦法湊 │
│ │ │A:講好的事,不要又那個 │
│ │ │B:我盡量 │
│ │ │A:什麼盡量,昨天就講好的事情,不要那個, │
│ │ │ 明天有又問題,你懂我的意思 │
│ │ │B:我晚點再跟你講,我們現與朋友商量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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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000 │A:喂,姐仔 │
│ │ │B:對,我現目前總數30萬,因為我有個朋友借 │
│ │ │ 我15萬,但只匯10萬,總數30萬,今給你30 │
│ │ │ 萬,剩下的月底一併給你 │
│ │ │A:月底40萬 │
│ │ │B:拜託,對,我也很緊繃,一天要我弄這麼多 │
│ │ │ ,我們有誠意要弄,今給你30萬,剩下月底 │
│ │ │ 一併給你,好不好 │
│ │ │A:我跟老闆講一下,因我今沒空,等一下我老 │
│ │ │ 闆會叫一個過去家裡找你 │
│ │ │B:還是傳那個帳戶也可以 │
│ │ │A:沒關係 │
│ │ │B:你們要從那裡來 │
│ │ │A:中壢,我老闆會叫一個過去家裡找你,順便 │
│ │ │ 告訴你細節,當面講 │
│ │ │B:可以,我也是想辦法調的,拿給你的時候可 │
│ │ │ 以寫一下,你們今天收了多少錢 │
│ │ │A:可以 │
│ │ │B:是之前的弟弟嗎,請你們公司收到這筆款項 │
│ │ │A:你看你怎麼寫,我叫老闆叫去的,收錢的男 │
│ │ │ 簽名 │
│ │ │B:好,不然跟你們老闆講一下今天收到的款是 │
│ │ │ 30萬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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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000000 │A:喂,姐仔 ,我老闆叫去的人到了 │
│ │ │B:好,我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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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0000000 │A:姐仔 ,明幾點 │
│ │ │B:可能要六點半好不好 │
│ │ │A:—樣你家那邊7-11 . │
│ │ │B:對 │
│ │ │A:明天,是多少錢,我跟老闆講一下 │
│ │ │B:40萬 │
│ │ │A:好 │
│ │ │B:我可以冒昧問你貴姓 │
│ │ │A:阿宏 │
│ │ │B:我有個疑慮,因為這支電話號碼,你認識阿 │
│ │ │ 衝嗎 │
│ │ │A:認識 │
│ │ │B:之前因這支電話號碼,我弟有狀況,我加入 │
│ │ │ 你的電話,微信,跑出一個叫阿衝名字,很 │
│ │ │ 傻眼,你電話用多久 │
│ │ │A:一年多了,這支電話是我向阿衝買的,他換 │
│ │ │ 號碼,因我都不用自己名字,辦號碼 │
│ │ │B:真的,不要騙我 │
│ │ │A:我叫阿衝打給你 │
│ │ │B:蝦米碰到很瞎的事情,我不得不懷疑,我不 │
│ │ │ 是不相信他,他揹了很多不該揹,我看的很 │
│ │ │ 傻眼,這支電話還是年初阿衝給我媽媽的, │
│ │ │A:我記得年初..所以 │
│ │ │B:你們不要再挺蝦米了,我們弄不出來了,我 │
│ │ │ 們貸出來也不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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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00000000 │A:那剩下來的1百萬要怎麼那個 │
│ │ │B:月中來的 │
│ │ │A:阿偉 │
│ │ │B:你們老闆說後面的分3期 │
│ │ │A:我老闆的意思,第一次35萬,第二次35萬 ,│
│ │ │ 第三次1百萬 │
│ │ │B:我們沒辦法,這錢是房貸再去增貸,我要一 │
│ │ │ 個月弄70萬給你 │
│ │ │A:當初也是調錢給蝦米 │
│ │ │B:前面是什麼事情,一次拿給蝦米那麼多錢, │
│ │ │ 什麼事 │
│ │ │A:我不知什麼事 │
│ │ │B:有借據嗎 │
│ │ │A:有,那錢也是我老闆去借揹三分利息給他, │
│ │ │ 我老闆的意思下個月處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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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000000000 │A:喂,姐仔 │
│ │ │B:你剛打給我 │
│ │ │A:我剛跟我老闆講了,那時候我有問蝦米,他 │
│ │ │ 說家裡有幫他弄貸款,要處理我們這邊,我 │
│ │ │ 有跟老闆講,他也跟人家應好要給人家 │
│ │ │B:全部都要一次拿,前面調的也先給了,現拿 │
│ │ │ 不出140萬 │
│ │ │A:我們老闆很生氣,怎先還人家,我們的錢都 │
│ │ │ 不是錢 │
│ │ │B:我也跟朋友講,我們先去辦貸款,先答應還 │
│ │ │ 朋友了,你要跟你老闆講一下 │
│ │ │A:明天多少,我先跟老闆講一下 │
│ │ │B:我還不確定,明從山上下來再打給你,輕重 │
│ │ │ 緩急,寬容一下 │
│ │ │A:前面你們不是借30萬 │
│ │ │B:你跟老闆講一下,我們沒有在拖,讓我們喘 │
│ │ │ 口氣,有誠意處理,一次沒辦法全處理140萬│
│ │ │ ,我會弄完給他,而且蝦米不只這條錢,不 │
│ │ │ 然不會去貸款,明天不會太難看,不會只有 │
│ │ │ 4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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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00000000 │A:喂,姐仔 │
│ │ │B:阿宏,是嗎,我們今天我先拿80萬你,可以 │
│ │ │ 嗎 │
│ │ │A:那剩的呢 │
│ │ │B:剩下的,後面一個半月再湊還給你們,因為 │
│ │ │ 我媽媽前面有跟人家借,先領出去,不是像 │
│ │ │ 羅士政(應為羅仕聖)講的,現沒這麼多錢 │
│ │ │ ,你跟你老闆講,剩下一個半月再湊還給你 │
│ │ │ 們 │
│ │ │A:我跟老闆講一下 │
│ │ │B:如可以,六點半左右過來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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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000000000 │A:喂。姐仔,我老闆說1百 │
│ │ │B:問題我今天只領了80,戶頭只剩83萬,剩的 │
│ │ │ 要付利息,3萬要繳息,我媽前面已經領掉了│
│ │ │ ,很緊繃了 │
│ │ │A:好,我等一下打給你,我跟老闆講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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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00000000 │A:我老闆說好,剩的見面再講 │
│ │ │B:沒有,不要見面,阿偉講三個月,講的又不 │
│ │ │ 一樣 │
│ │ │A:我老闆說錢下來了應該就要先還 │
│ │ │B:羅士政(羅仕聖)他搞不清楚狀況,他捅的 │
│ │ │ 簍子,真的都是家裡在弄,你知嗎,家裡真 │
│ │ │ 的沒有這麼多錢,我不是要拖,那天阿偉來 │
│ │ │ 講,我跟我媽媽去銀行問,還能貸多少,但 │
│ │ │ 多估了 │
│ │ │A:沒關係,過去再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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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000000000 │A:喂,姐仔,阿偉到了 │
│ │ │B:今天也是他嗎 │
│ │ │A:因為我在店裡 │
│ │ │B:那我下去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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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000000000 │B:剛剛阿偉打電話來,他跟我講說明天說要來 │
│ │ │ 拿錢 │
│ │ │A:ㄝ阿 │
│ │ │B:你們現在做法是怎麼樣,那天阿宏來拿錢, │
│ │ │ 我們拿80嘛,然後我也講了我戶頭就剩83, │
│ │ │ 我就全部80領出來了,然後那天我還特別跟 │
│ │ │ 阿宏說回去跟你們老闆講我們不是不處理, │
│ │ │ 有多我們一定多拿,然後請跟你們老闆講, │
│ │ │ 那錢是不是真的稍微緩一下讓我們喘口氣, │
│ │ │ 阿偉是跟我們講說回去會跟老闆說,看怎樣 │
│ │ │ 再跟我們說,可是也沒有阿,我們想應該是 │
│ │ │ OK阿,那明天哪拿的出那麼多錢阿 │
│ │ │A:沒有,那時候就講好月底,剩的月底不是, │
│ │ │ 姊阿你真的不行,明天那個錢要給人家,一 │
│ │ │ 始講好的東西,現在又這樣,你講話顛三倒 │
│ │ │ 四 │
│ │ │B:不是我講話顛三倒四,當初剛開始講的,月 │
│ │ │ 初就30,月底35、35就70,後面3個月把這1 │
│ │ │ 百萬處理完,也是這樣子講,我們馬上去辦 │
│ │ │ 貸款啦 │
│ │ │A:沒有,那時候是講說最慢這個月底要把它處 │
│ │ │ 理好,那時候也講了,那時候上一次拿錢的 │
│ │ │ 時候,是不是跟你講,最慢這個月底把事情 │
│ │ │ 處理好,有沒有 │
│ │ │B:我們也跟他講,我們全部的錢就是這樣了 │
│ │ │A:那時候明明答應人家,你現在這樣很難做, │
│ │ │ 真的阿,你要弄到很難看,沒關係啦,你弟 │
│ │ │ 呢 │
│ │ │B:校召,我不是沒有拿錢出來 │
│ │ │A:你聽得懂嗎?當初你講的,當初我們也給你方│
│ │ │ 便,錢也是跟人家調的嘛、錢也是要給人家 │
│ │ │ 利息嘛,老闆意思是說就趕快把事情處理好 │
│ │ │ ,利息他們自己虧沒關係,是不是,最後一 │
│ │ │ 次這個月底60萬處理好,以後就沒他的事了 │
│ │ │B:明天真的沒有60 │
│ │ │A:當初你跟他講好的,你現在又這樣,事情不 │
│ │ │ 是這樣弄得,明天真的會很難看,做不到的 │
│ │ │ 事情你不要答應 │
│ │ │B:你有沒有幫我們找那個人阿,那個陸哥阿 │
│ │ │A:有阿 │
│ │ │B:有什麼消息嗎 │
│ │ │A:我們也在找人,我們有辦法幫他的,我們一 │
│ │ │ 定幫他,你懂我意思嗎?重點把我們這邊是 │
│ │ │ 情先弄好來,大家講好的事情就照規定走而 │
│ │ │ 不是時間到了就跟我說那有的沒的 │
│ │ │B:我調調看啦,但是我真的沒辦法答應明天有 │
│ │ │ 60喔,我真的沒有講月底60好不好 │
│ │ │A:那時候明明就有講,你做事情這樣不行啦 │
│ │ │B:我就沒有那麼多,我怎麼可能會這樣答應你 │
│ │ │ ,我覺得你們有時候講話一下子來說這樣算 │
│ │ │ ,一下又這樣 │
│ │ │A:沒有怎樣,從頭到尾都是這樣阿,你要問你 │
│ │ │ 弟怎麼會這樣搞,你說他去校召是嗎 │
│ │ │B:對阿 │
│ │ │A:他什麼時候回來 │
│ │ │B:我不曉得,我先聯絡看看,晚點打給你 │
│ │ │A:好 │
├──┼──────┼─────────────────────┤
│15 │00000000000 │B:阿宏嗎? │
│ │ │A:對 │
│ │ │B:我是羅00的姐姐喔,你們公司地址在哪邊? │
│ │ │A:你要幹嘛? │
│ │ │B:我要拿錢過去阿,今天月底不是嗎? │
│ │ │A:對阿,我有交代阿偉處理不是嗎? │
│ │ │B:可是他電話沒接耶 │
│ │ │A:應該還在睡吧,沒關係我晚一點跟他聯絡之 │
│ │ │ 後,我再打給你 │
│ │ │B:好,你再把地址傳給我 │
│ │ │A:什麼? │
│ │ │B:我說我下午要去中壢,然後我會拿錢過去, │
│ │ │ 你再拿錢給我 │
│ │ │A:公司你不用來啦,因為我們公司最近有一些 │
│ │ │ 事情。如果說你有事情到中壢,你看你在中 │
│ │ │ 壢的哪裡,我再叫阿偉去找你,這樣你懂嗎?│
│ │ │ 你就把錢處理好就好,我們公司地址在哪裡 │
│ │ │ 這種事情到時候我們把公司的事情處理好之 │
│ │ │ 後會再找你來泡茶,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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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0000 │B:阿宏嗎? │
│ │ │A:對 │
│ │ │B:我剛剛打給阿偉,他都沒有接耶,你有辦法 │
│ │ │ 聯絡到他嗎? │
│ │ │A:我不是說他應該在睡覺嗎? │
│ │ │B:好,因為我本來下午要去中壢,可是你說你 │
│ │ │ 們不方便,那還是請他來跟我說好不好。我 │
│ │ │ 阿姨已經先坐車回去了,那就沒辦法去。那 │
│ │ │ 你跟他講因為我晚上還要上班,所以他大概 │
│ │ │ 下午三點半的時候來跟我拿 │
│ │ │A:可是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起床了耶,你們昨天 │
│ │ │ 沒有約好嗎? │
│ │ │B:我傳簡訊給他,他沒有回阿。因為我上個月 │
│ │ │ 有簽兩張本票阿,請他把一張帶回來給我, │
│ │ │ 好嗎? │
│ │ │A:喔,好好好 │
│ │ │A:阿你說○○○他之前有寫借據,那你也請他 │
│ │ │ 帶來給我確認一下好嗎? │
│ │ │A:他應該沒寫吧,我那時候問老闆,老闆說沒 │
│ │ │ 有 │
│ │ │B:沒有?阿你們怎麼會借他這麼多錢呢? │
│ │ │A:那就是先幫她處理的,他那時候有跟我們配 │
│ │ │ 合事情,你聽懂嗎?沒關係啦這種事情你問你│
│ │ │ 弟弟最清楚啦,你聽懂嗎?大家現在在爭論這│
│ │ │ 個沒有用啦,這種事情明明有你就問你弟弟 │
│ │ │B:不是,我現在要跟你講的是,那一天第一次 │
│ │ │ 他來收錢的時候,我不是有跟你說他要幫我 │
│ │ │ 簽一下收據,證明我有給這筆錢不是嗎,然 │
│ │ │ 後你說OK呀沒有問題,但是他給我簽的名字 │
│ │ │ 是假的耶 │
│ │ │A:簽假的? │
│ │ │B:對阿,我覺得這樣不太好啦,那這樣我們也 │
│ │ │ 約個時間,你也簽一個那個給我,表示說你 │
│ │ │ 們確實有收了這筆錢,好嗎? │
│ │ │A:他上次回來有跟我說,妳有看他的證件不是 │
│ │ │ 嗎?因為我跟你講,大家在外面,妳也知道我│
│ │ │ 叫什麼名字啊,我叫阿宏,大家在外面奔波 │
│ │ │ ,大家事情這麼多 │
│ │ │B:不是,我只是要確保我們家裡已經有給付了 │
│ │ │ ,我們要一個收據當作憑據 │
│ │ │A:好啦這個事情我會跟阿偉講 │
│ │ │B:那你跟他講,請他大概三點半來好嗎? │
│ │ │A:好好好,他三點半以前有跟我聯絡的話我會 │
│ │ │ 跟你講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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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0000000000│A:阿偉有打給你嗎? │
│ │ │B:沒有啊 │
│ │ │A:我打給他也沒接耶 │
│ │ │B:那怎麼辦等一下我晚上要上班耶 │
│ │ │A:這樣沒關係,他應該去台中處理一筆債,應 │
│ │ │ 該是遇到一點狀況 │
│ │ │B:那不然就晚一點好了,我下班後再叫他過來 │
│ │ │ 拿好了 │
│ │ │A:幾點? │
│ │ │B:可要十點或十點半喔 │
│ │ │A:好啦,不然我叫我們另一個業務去跟妳拿好 │
│ │ │ 了 │
│ │ │B: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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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000000000 │B:阿宏嘛?你有聯繫阿偉嗎 │
│ │ │A:沒有啊,現在是什麼情況 │
│ │ │B:那還是你可以過來跟我拿 │
│ │ │A:我沒有辦法,我在高雄跟人家談事情耶 │
│ │ │B:那你們今天要怎麼拿這個 │
│ │ │A:沒關係晚一點你不是說十點半嗎 │
│ │ │B:我已經先回來了,老闆讓我先下班 │
│ │ │A:晚一點我叫我的年輕人去跟你拿 │
│ │ │B:年輕人? │
│ │ │A:對 │
│ │ │B:那個阿偉不能來拿嗎?因為那一天本票是他拿│
│ │ │ 的,本票現在有在你們那邊嗎? │
│ │ │A:有阿 │
│ │ │B:那你等一下會帶來嗎? │
│ │ │A:會阿 │
│ │ │B:那你大概什麼時候?還是你可以先聯繫?先過 │
│ │ │ 來嗎?就是阿弟仔那個 │
│ │ │A:這樣你等一下好不好,我看哪個小弟有空我 │
│ │ │ 叫他過去跟你拿好了 │
│ │ │B:你等一下好不好,因為我哥哥想跟你講一下 │
│ │ │A:好啊 │
│ │ │B:好你等一下 │
│ │ │C:(哥哥)阿宏你好,我也叫阿宏啦。阿宏阿, │
│ │ │ 有件事情要拜託,因為這個弟弟有讓他跑走 │
│ │ │ 了,要叫你做也不可能,是不是這樣?所以該│
│ │ │ 付的我們全部都付,但我是希望可以拜託你 │
│ │ │ ,給我們一張單據,我們現在要開始去找姓 │
│ │ │ 陸的那一位。我們現在想要去找出他來,但 │
│ │ │ 是我要確定讓他知道說我們確定有付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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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0000000000 │簡訊:阿洪(宏):我剛給付現金參拾萬元整,│
│ │ │ 是有請你委託收款的朋友簽收,不過溫億│
│ │ │ 盛先生表示不願意蓋手印,所以還要麻煩│
│ │ │ 你近日高雄回來跟你老闆擬好我們已付款│
│ │ │ 的款項明細,我們要向陸先生追討這筆債│
│ │ │ 務我們確實已代陸先生先支付給你們的証│
│ │ │ 明,再麻煩一下,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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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000000000 │B:月底要拿OX給你們,你那個單子有跟你老闆 │
│ │ │ 講嗎? │
│ │ │A:我不是有跟你弟弟講過了嗎?我不是跟你們講│
│ │ │ 說叫你們自己寫,我再拿回去給我老闆簽 │
│ │ │B:你說你跟他講的嗎?可是我沒碰到他所以我不│
│ │ │ 知道 │
│ │ │A:就是你們自己寫,看什麼時候收錢,我再拿 │
│ │ │ 回公司給老闆簽 │
│ │ │B:那要跟你約何時? │
│ │ │A:你明天不是要拿錢給我了? │
│ │ │B:對阿,明天晚上11點可以嗎? │
│ │ │A:可以啊,我再叫我朋友過去拿 │
│ │ │B:也是上次拿的那個先生嗎? │
│ │ │A: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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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000000000 │B:我是蝦米姐姐,我想說我叫我弟拿去給你們 │
│ │ │ 簽一簽然後拿回來好不好,因為我明天要拿 │
│ │ │ 給人家,要直接去找人,想說單據當天就簽 │
│ │ │ 回來 │
│ │ │A:可以啊,我等一下再打給他就好了啊 │
│ │ │B:可是他手機掉了耶,我不知道他現在用哪一 │
│ │ │ 支,不然他等一下回來,我叫他用我的手機 │
│ │ │ 跟你聯絡好了,叫他拿去中壢跟你們簽一簽 │
│ │ │ ,我叫我弟等一下跟你聯絡 │
│ │ │A: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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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孫振中與「阿宏」(代號B,持用門號0000000000)、「牛哥」(代號D,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人及被告羅仕聖(代號C,暱稱「蝦米」,持用門號0000000000 )之通聯譯文(偵1976號報告書三卷第237頁背面至2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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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對象 │ 通 聯 譯 文 │
│ │(年/月/日/ │ │ │
│ │時/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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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000 │阿宏 │B:兄弟,在忙嗎 │
│ │ │ │A:還好 │
│ │ │ │B:今禮拜天對不對,你那有一塊已經輸43萬, │
│ │ │ │ 一塊輸93萬,43萬那塊,人家已經催我匯兌 │
│ │ │ │ ,因為已經超過,幫我聯絡 │
│ │ │ │A:我有跟蝦米講了 │
│ │ │ │B:還是我等一下去找你 │
│ │ │ │A:你下來先打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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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000 │阿宏 │B:兄弟,那個怎樣,可以嗎,人家在問我了 │
│ │ │ │A:我不知道,等一下打電話問 │
│ │ │ │B:你叫蝦米自己去處理嗎 │
│ │ │ │A:對啊 │
│ │ │ │B:快死了,人家一直逼 │
│ │ │ │A:我打電話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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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0000 │阿宏 │B:兄弟,那個怎樣 │
│ │ │ │A:他說等一下打給我 │
│ │ │ │B:人在問,剛遇到我老頭,他說到底有沒有問 │
│ │ │ │ 題,我說沒問題,他說加一加快二百 │
│ │ │ │A:我等一下看他怎樣 │
│ │ │ │B:剛很多人,不好意思講,我說你的事,一句 │
│ │ │ │ 話,五百,一千,都ok,但給人家的我不能 │
│ │ │ │ 有差,你催一下他,高雄的一直打電話來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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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0000000 │蝦米 │C:哥 │
│ │ │(羅仕│A:我等一下叫,阿宏打給你,看你怎麼講 │
│ │ │聖) │C:你覺得我應該怎麼講,講說明天嗎?還怎麼 │
│ │ │ │A:看你怎麼講,我們明天見面再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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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000 │阿宏 │A:哈囉,兄弟,你直接打給他,我打給他沒接 │
│ │ │ │B:沒接,幾號 │
│ │ │ │A:0000000000 │
│ │ │ │B:兄弟,我跟你講,如他不見,這條換你會攬 │
│ │ │ │ 到這條屎 │
│ │ │ │A:不會啦 │
│ │ │ │B:我先打給他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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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000000 │阿宏 │B:我打給他有接,但一毛錢都沒有 │
│ │ │ │A:—毛錢都沒有,他怎講 │
│ │ │ │B:他說今要湊四十幾萬不可能,我真的給蝦米 │
│ │ │ │ 打敗,怎找這種腳,人家一直打電話來,我 │
│ │ │ │ 先跟人家延一下,不然今兌也兌不起來 │
│ │ │ │A:結局是怎樣 │
│ │ │ │B:結局就沒錢,明天我叫他早點起來,去找他 │
│ │ │ │ ,不然快二百萬的東西,一個人跑掉,你對 │
│ │ │ │ 蝦米也不是,無言 │
│ │ │ │A:頭很痛喔 │
│ │ │ │B:我打電話跟他講明天,你早點休息,明天早 │
│ │ │ │ 點見面談,盡量催一下蝦米,給些壓力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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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0000000 │阿宏 │A:喂!兄弟! │
│ │ │ │B:雞巴!我老爸有跟你聯絡是不是? │
│ │ │ │A:沒有呀! │
│ │ │ │B:那他應該是有打給嘉銘,這禮拜有另外一邊贏│
│ │ │ │ 90幾萬,現在贏的要來拿錢,輸的追不出來,│
│ │ │ │ 一塊68萬的,另外一塊輸70的他占3成,我快 │
│ │ │ │ 被罵死. │
│ │ │ │A:嗯! │
│ │ │ │B:雞巴!我老爸說越簽越大,會不會不穩? │
│ │ │ │A:嗯! │
│ │ │ │B:你看你要不要叫蝦米過來? │
│ │ │ │A:我叫他過來載我. │
│ │ │ │B:你叫他不要一毛錢都沒有,這樣會很難看. │
│ │ │ │A:我叫他過來載我,再過去找你。 │
│ │ │ │B:你直接問他錢怎麼樣好了,因為現在贏的要來│
│ │ │ │ 拿錢了. │
│ │ │ │A:我打給他,等一下打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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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00000000 │蝦米 │A:你要去那 │
│ │ │ │C:找我朋友 │
│ │ │ │A:弄的怎樣 │
│ │ │ │C:目前沒有,還在等消息,我想辦法弄到 │
│ │ │ │A:你確定 │
│ │ │ │C:晚點還是要去找你 │
│ │ │ │A:還是先來找我 │
│ │ │ │C:還要一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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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00000000000 │阿宏 │B:我的意思,你沒空就先不要上來,還是我下 │
│ │ │ │ 去找你,因為我還沒講 │
│ │ │ │A:喔 │
│ │ │ │B: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看1百還是多少,因 │
│ │ │ │ 為那錢他都沒賺,下個月10號,你先把70萬 │
│ │ │ │ 給他,剩下來的慢慢的還,你覺得呢,140,│
│ │ │ │ 先來70,再30,還是 │
│ │ │ │A:這樣我事情都不用做 │
│ │ │ │B:因為一百不會答應,扣掉成數,他還要貼 │
│ │ │ │A:就幫忙一下 │
│ │ │ │B:能幫你講就幫你,我也每天被罵,不然我先 │
│ │ │ │ 幫你問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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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000000000 │阿宏 │B:喂,兄弟,剛跟我爸講話 │
│ │ │ │A:怎想你都沒回我 │
│ │ │ │B:我講下個月10號1百萬,剩下的慢慢還,沒 │
│ │ │ │ 有,不ok我幫你還 │
│ │ │ │A:兄弟,我境,該做的該逼的,我每個月要還 │
│ │ │ │ 這麼多錢,現每個月又要多還你爸的錢,蝦 │
│ │ │ │ 米又差我的錢,這樣我沒辦法,我說180萬的│
│ │ │ │ 帳,用140萬這樣可以了,又不是不認識,弄│
│ │ │ │ 的那麼硬 │
│ │ │ │B:我知道,他也不是不好,他的帳ok,剩下先 │
│ │ │ │ 墊錢還的 │
│ │ │ │A:我寧願他媽,他自己去想辦法,看你們要把 │
│ │ │ │ 蝦米打死,還是怎樣,我該做的都做,壓力 │
│ │ │ │ 還是跑在我身上 │
│ │ │ │B:你會上來嗎 │
│ │ │ │A:不會,每天都在想借錢…晚點見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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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00000000000 │牛哥 │D:喂阿衝 │
│ │ │ │A:喂,牛哥,阿宏有跟你講嗎 │
│ │ │ │D:我知道,你不是說下個月10號 │
│ │ │ │A:牛哥,他們有確定的只有70萬而已,看牛哥 │
│ │ │ │ 有沒有辦法說,我跟他姐溝通,我再出30萬 │
│ │ │ │ ,1百萬處理 │
│ │ │ │D:1百萬全部處理掉,不可能,他要給我140萬 │
│ │ │ │ ,我的部分,只有3成20萬,他之前有贏我的│
│ │ │ │ 錢,68萬多,後來他有代理的我版,我的錢 │
│ │ │ │ 只有20萬,你要一次處理好,就12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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