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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儀庭
被 告 陳妙婷
被 告 吳馨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所為106 年度簡上字第161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1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受理106 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妨害秩序案件,因認所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規定的疑義,且此為本件適用法律的先決問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於大法官為解釋公布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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